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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质监所为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旅游质量保证金”首次理赔
发布日期:2007/5/23 来源:太原晚报 点击次数:1176次

    昨日,市旅游局从其旅游质量保证金中划拨1253.9元,直接赔付给了游客。这是本市旅游业执行的第一起“质保金赔偿”。

  去年5月,本市15名游客参加了山西希望旅行社“天津、大连、旅顺、金石滩等地”五日游。途中,该旅行社安排游客在天津西站至塘沽港自行往返,因两地有120公里的距离,造成游客为此自己垫付了600多元的游费。另一起也是游客对山西希望旅行社的投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去年7月,市旅游质监管理所按有关规定,下发并旅质处字(2006)第3号和第5号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由山西希望旅行社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两批共29名游客,以现金方式支付人民币1253.9元的赔偿。该社不服,向省旅游质监所申请复议。去年10月,省旅游质监所针对这两起投诉又分别做出维持原有处理的决定。但该旅行社至今仍未向游客赔偿。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市旅游局做出决定,从其旅游质量保证金中划拨出1253.9元,直接赔付给了游客。

  据市旅游局介绍,“旅游质量保证金”是国家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责成各旅行社先期向旅游监管部门存放的担保金。其主要作用是,因旅行社的原因或过失,使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没有达到,并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有关监管部门就可从其质保金中划拨用作赔付。市旅游质监人员表示,由于旅游质保金是国家强制旅行社交付的担保金,因此,被划拨质保金的旅行社必须在限期内将不足部分补足,否则将面临更大的处罚。

  另据了解,本市100多家旅行社的旅游质保金以前一直由省旅游局监管实施。为了提供高效的旅游监管服务,从今年起,市旅游局开始全面负责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直接负责保证金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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