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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游 质 监 警 示 公 告2007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07/5/24 来源: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点击次数:1404次
旅 游 质监 警 示 公 告
2007年第8号
游客切勿带象牙入境违禁者或被指控走私
“五一”长假将至,出境旅游的游客很多,海关方面提醒赴境外旅游的游客切勿把在外面购买的象牙制品带回家。
深圳海关今年以来已连续在旅检渠道查获了6起旅客非法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案件。这些案件中,多数当事人都是在访问的国家通过正规场合购买的象牙制品,也符合所在国关于购买象牙和象牙制品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合法”购买的象牙制品是不允许私自入境的。
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及我国的海关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定,非洲象属于保护动物。因此,如果没有CITES签发的允许进出口的证明书,进出口、携带或邮寄非洲象物种及其产品进出我国国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违禁者轻则受到海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重则会被指控为走私罪。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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