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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游服务警示第3号:不能让老人和孩子成为旅行社附加费“潜规则”的受害者
发布日期:2010/6/1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991次
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
 
旅 游 服 务 警 示
 
第3号
 
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2010年6月1日
 

不能让老人和孩子
成为旅行社附加费“潜规则”的受害者
    案例:退休教师王先生和老伴参加某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澳新七日游,该团一行28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7人,18岁以下4人。旅行社的宣传单上写的是团费每人130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又要求60岁以上老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的附加费。王老师和老伴对附加费用提出质疑,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因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消费水平不高,所以向他们征收团费之外的附加费用,并表示这是众多旅行社普遍存在的“潜规则”。王老师是个细心人,据他观察,在整个行程中,60岁以上老人吃住行游和大家一样,旅行社并没有提供任何附加的服务,他们在旅游中的消费能力有时超过60岁以下的旅游者。以该团为例,7位老人平均购物消费在8000元人民币以上。王老师回国后,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下,该出境游组团旅行社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了王老师,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王老师觉得这种“潜规则”是对老年人和孩子的歧视和勒索,应坚决予以制止。
就此,在“端午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第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者要受到处罚。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第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或以欺骗、胁迫等形式要求旅游者缴纳附加费用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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