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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严重破坏景区最少罚50万
发布日期:2006/8/21 来源:QQ 点击次数:605次
我国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行为处罚偏“软”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建设部有关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对造成破坏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据悉,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中突出了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大。根据这一草案规定,对于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现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存在处罚条款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各地普遍把地方人大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作为处罚依据。”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此前,影片《无极》剧组因拍摄过程中对香格里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无极》剧组被处以9万元罚款,香格里拉县分管副县长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

据了解,对《无极》剧组的处罚主要是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当地建设部门对《无极》剧组按罚款标准上限进行了处罚。

“随着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对类似行为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的局面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变,国内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环境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这位负责人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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