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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游服务警示第6号:出境游须留意旅行社“资质”
发布日期:2010/9/17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012次

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
 
旅 游 服 务 警 示
 
第6号
 
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2010年9月15日
 


 

出境游须留意旅行社“资质”
 
案例:随着出境游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商业促销瞄准了旅游市场这块大“蛋糕”。某商场的促销活动就承诺,参与活动的幸运顾客可获得港澳双卧六日游大奖。该商场委托X旅行社负责此项业务,该社组织了50余名中奖者赴香港澳门旅游。在港期间,这个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了强迫购物、导游辱骂等一系列问题。游客返程后向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后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该旅行社没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也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依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行社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之际,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购买出境旅游(不含台湾地区旅游)产品时,要选择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持有《出境游委托招徕授权书》,且在相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议旅游者购买出境游产品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出境游资质情况。
第二,旅游者在购买赴台湾地区旅游产品时,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第三,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游览项目,购物次数等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旅游者在香港旅游购物时,最好选择带有香港旅游发展局推荐的“优”和香港知识产权署推荐的“正”字标志的商家。如出现强迫购物现象,应向香港旅游当局举报,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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