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通知明确,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的70%以上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享受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通知规定,企业在景点景区从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分为3种,分别是: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通知所称旅游景点和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于2001年明确了一揽子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税、地方税及进口环节税收等若干方面。
我国西部地区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丰富。目前,西部地区拥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8个,占全国该类风景名胜区总数的31%,西部地区拥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也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3左右。此外,西部还是我国最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拥有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旅游产业目前已逐步成为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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