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在云南省物价局局务会上通过。省发改委昨天发出第6号公告明确,《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行政区域内以游览参观为主要功能,对外开放的自然风景区、人文景观、城市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都要照此执行。
目前,云南省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基本无淡旺季之分。《办法》中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可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等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办法》要求,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此外,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对旅行社等团购票价优惠比例超过规定票价20%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并降低其门票价格。
为了杜绝“票中票”、“园中园”的问题,《办法》提到,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当实行一票制。此外,将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和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价格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此前,昆明有景区曾提出对本地居民入园和外地游客入园游览设置不同门票价的构想。而在这个《办法》中明确要求: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应当一视同仁,同质同价,不得区别对待。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外,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及其他任何费用。
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也应当免费向游客开放,不得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门票价格。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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