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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中国旅游日”标志、形象宣传口号设计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4/14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909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旅游日”的批复》,从2011年起,每年5月19日(《徐霞客游记》开篇日)为“中国旅游日”。为宣传“中国旅游日”的意义,增进全社会对旅游业的了解,增强国民旅游意识,引导和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旅游活动,国家旅游局现向全社会征集“中国旅游日”标志和形象宣传口号。

  一、征集内容:

  1、“中国旅游日”标志;

  2、“中国旅游日”形象宣传口号。

  二、征集范围

  从事或爱好设计创意者(组织或个人名义不限)均可参加。

  三、征集时间及公布结果

  2011年4月12日至5月2日24:00(以寄出邮戳为准)。2011年5月份在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报公布评选结果。

  四、应征作品创作要求

  作品要具有鲜明的“中国旅游日”象征意义和引导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旅游的感染力,突出体现“中国”和“旅游”的特征。

  1、标志应征作品:内涵丰富,创意新颖,构图简洁,色彩明快,富有高水平的艺术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适合各种载体和环境中制作应用(如平面宣传、户外旅游、场地设备、服装等各种用途)。设计稿应配文字说明。

  2、形象宣传口号应征作品:要求高度概括“中国旅游日”的主题理念,有鲜明时代特征,简洁明快,响亮有力,易记上口,易于传播,应征作品应配文字说明。

  3、应征作品应保证为原创,无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

  五、应征作品设计要求

  1、标志应征作品:采用彩色图形设计,最多不超过4色。设计图稿电脑制作或手工绘制均可,电子版以JPG格式提交,图案不低于600×800像素,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每个附件大小不超过5M。

  2、口号应征作品:中文或中英文对照,一般不超过12个字,纸制版请统一用A4纸,二号黑体字打印。也可提交文字电子版或JPG格式图片的电子版。

  六、评选方式

  国家旅游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业界代表,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一个“中国旅游日”标志和一个“中国旅游日”形象宣传口号。

  七、奖励办法

  1、标志征集奖励:终评入围5件标志作品的创作组织或个人将获得5000元及获奖证书;经评审确定为“中国旅游日”标志的作品,其创作组织或个人将另获奖金3万元及获奖证书。

  2、形象宣传口号征集奖励:终评入围的10件主题口号作品的创作组织或个人将获得奖金2000元并颁发获奖证书。经评审确定为“中国旅游日”形象宣传口号的作品,其创作组织或个人将另获奖金3万元及获奖证书。

  应征单位或个人在应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获奖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

  八、应征作品权属

  被评审确定为“中国旅游日”标志和口号的获奖作品,除作品署名权归创作者所有外,其他知识产权归国家旅游局所有。国家旅游局有对其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国家旅游局有权决定入围作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使用时间。届时,除获奖奖金外,不再支付创作者任何费用。

  九、应征作品提交方式

  1、应征组织或个人应在提交作品时需一并提交《“中国旅游日”标志、形象宣传口号征集评选报名表》,填写个人信息、作品创作理念及主要成果,同时签署《著作权确认书》(可在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下载)。

  2、应征人需提交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以团体名义提交作品的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一份。

  3、纸制应征稿件请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并在信封处注明“中国旅游日标志征集”或“中国旅游日口号征集”字样。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假日处。邮编100740。

  4、电子稿件请发送指定邮箱lyr@cnta.gov.cn。文件名请注“作者姓名+旅游日标志”或“作者姓名+旅游日口号”。

  5、联系电话:010-65201738,65201735。

  6、所有应征作品均不退还,请投稿者自留底稿。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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