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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甘肃重修旅游条例:擅自转手游客最高罚款万
发布日期:2011/7/26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890次
    我省拟重新修订旅游条例。7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旅游局局长黄周会关于《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该条例的修订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责任的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虽已取得等级标志但使用不实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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