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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消协提醒:出行一定要选择正规旅行社
发布日期:2011/8/10 来源:cnta.net 点击次数:512次
    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记者昨日从市消协了解到,近期我市各级消协受理消费者关于旅游方面的投诉较为集中,为此,市消协专门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出行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正规旅行社。

  案例回放◇◇◇

  线路更改,游客“被自愿”

  近日,省会市民杨女士来到市消协,反映自己不久前在旅游过程中遭遇了许多的堵心事。杨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孩子参加的这个旅游团总共有30多人,主要是乘火车去烟台、长岛等地旅游。在出行前,他们均与旅行社签订了正规的旅游合同。当时,杨女士的孩子身高为1.2米。按照合同约定,她一次性交付了一名成人和一名儿童的旅游费用。其中,儿童收费240元,主要包含区间汽车车位、长岛船票半票等,住宿房间标准为普通标间及长岛渔家。而且,杨女士告知旅行社孩子较小不占床位,旅行社也口头同意其不再另外加收孩子的住宿费。

  旅游团第一天到达烟台,按旅游合同上的行程,他们第一站应到蓬莱、长岛等景区,第二天才有购物项目。然而,没想到,旅行社却在未与游客沟通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行程。杨女士一行一出烟台火车站,导游就首先带他们去了当地的海产品市场购物,然后来到合同约定以外的付费景点游览,并声称“这是合理安排”。一些游客表示不满,导游却置之不理,而且要求游客在她的小本子上全部填写了“自愿前去游览、购物”的字样。在从蓬莱乘船去长岛时,导游让杨女士给孩子购买了半价船票。

  由于旅行社改变行程,杨女士一行30多人当天下午6点多才到达长岛,一些按合同本应下午游览的长岛景区,也因为行程的改变而不能再去游览。

  第二天长岛下起大雨,按合同本来5个小时的长岛海滨之旅,这下又被压缩到了3.5个小时,令人很是扫兴。午餐后返回烟台,导游又在车上告诉杨女士,她还需再交100元住宿费,理由是:不能与其他游客拼房间,多出的房价必须由游客承担。当杨女士表示合同上对此没有明示的时候,导游竟告诉她,这是行规。经过与当地导游及旅行社进行多次交涉,杨女士支付的费用才减到了40元。

  第三天在威海吃完午餐以后,杨女士一行第四次被拉到了购物点,直到下午4点,汽车依然在购物点迟迟不肯出发。“本来是欢乐的海滨游,这下却变成了淋雨购物游,一想起来,我就觉得心里堵得慌!”杨女士生气地说道。

  消协提示◇◇◇

  暑期旅游应谨慎

  据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我市消协系统已接到多起由旅游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旅行社发布的各种各样旅游优惠报价、旅游景点和线路介绍的广告,消费者一定要慎重选择旅行社。

  ——要注意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注意查看其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要轻信社区、学校、马路上粘贴的小广告或只有联系电话的不规范旅游广告。

  ——要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质量保证与游客维权的重要依据。在合同中应明确旅游的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转团、拼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并且详细写明游览时间、用车、用餐、住宿等标准。在旅游途中如果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特别注意的是,消费者向有关部门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无论寻求何种救助,消费者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等相关证据。

  ——自费景点和增加购物要有文字约定。对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景点”或增加购物等问题,游客要提高防范意识,详细了解。如果接受必须有文字约定,如果旅行社强迫增加,游客可以抵制或保存证据,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此外,市消协还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出游前,最好再给自己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并不包揽一切,旅行社并不负责因游客自身责任发生的事故赔偿。旅行社的责任保险也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依法理性维权。在行程中,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导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可以保存证据,回来后投诉或起诉。尽量避免当时争执不下延误后面的游程,导致游客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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