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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管理办法为长城筑起“保护墙”
发布日期:2011/11/22 来源:cnta.net 点击次数:451次
    记者从河北省文物局获悉,河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建立责任制、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开发利用、严格规范执法等四个方面出台新规,要求河北各地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的管理工作,为长城筑起一道“保护墙”。

  据了解,河北省境内明代长城约1338公里,涉及7个市、34个县,历史遗存众多,沿线所建边城、营寨、敌台、烟墩等军事设施3800余处,共有各种关隘300余处。

  为更好保护长城及其历史遗存,河北省政府要求长城沿线7个市、34个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长城沿线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管理区域和目标,分段签订责任书。在长城重要区段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并建立群众性长城保护员队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长城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建立严格审批程序,杜绝长城受到人为破坏。河北省政府规定,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长城安全和有碍长城景观的设施,禁止私采滥挖矿山资源。

  此外,坚持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不得将长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在已经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把长城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科学研究和支付长城保护员的报酬,同时形成长城保护与发展旅游的良性循环。

  河北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标本兼治。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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