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主要围绕四川旅游产业的发展,从“旅游业的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度假区建设”、“乡村旅游的规范发展”、“景区门票的优惠措施”、“导游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
为综合政府各部门力量发展旅游业,《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职责也首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得到明确。《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