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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马骋近日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修订相关旅游行政规章
发布日期:2007/7/17 来源:《人民日报》 ( 2007-07-17 第10版 ) 点击次数:1014次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分别是1991年和1997年制订的,一个‘暂行’了16年,一个‘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旅游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应尽快予以修改”。因不满旅行社擅改行程,上海市民马骋近日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修订上述行政规章。

  马先生诉称,今年4月23日,他与春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携子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但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合同外购物点。回沪后,马先生与春秋旅行社交涉,该社表示,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与马先生同行的其未成年的儿子,共赔偿280元。马先生没有接受,提出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该社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合同,应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但未能与旅行社达成一致。今年6月底,马先生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递交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在与旅行社交涉的同时,马骋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在目前我国尚无《旅游法》的情况下,尽快修订有关法规:首先,旅游投诉应尽量方便消费者。现行的规定要求旅游投诉必须提交书面“投诉状”。建议实行书面记录投诉内容、由投诉者确认签名的方式,正式接受书面投诉,或提供投诉者“格式化”投诉状供投诉者当场填写;其次,被投诉者书面答复时间应缩短。现行的规定要求被投诉者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显然时间过长,建议书面答复期限修改为7天或15天;第三,建议提高旅行社对游客的赔偿金额。旅行社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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