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北海市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包括门市部、营业部等)、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管理、变更和注销备案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旅行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所应注明的业务经营范围,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必须悬挂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并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明确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的语言等;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分支机构的经营种类,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的内容;《办法》规定:旅行社办事机构仅可从事团款结算、合作洽谈、形象推广和产品宣传等业务,不得从事旅游者招徕、组织、接待等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自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据了解,该《办法》由北海市旅游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联合制订,这是该市首次将旅行社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