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优惠行为,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海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实施门票价格优惠的通知。通知要求旅游景区景点在实施价格优惠措施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区分本地与外地游客,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待遇。
通知指出,《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海南旅游景区景点价格秩序明显好转。但当前仍存在个别旅游景区景点不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青少年、老年人等价格优惠政策,部分景区点擅自推行门票价格优惠措施等,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为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通知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应本着扩大旅游消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思路,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机制,实行特定期间价格优惠,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发放旅游消费券等价格优惠措施。
通知要求,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旅游景区景点设立的淡、旺季门票价格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旅游景区景点实行特定期间价格优惠、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发放旅游消费券等优惠措施,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实施。各旅游景区景点经核准后的价格优惠措施,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价格门户网站同步发布价格优惠措施,引导消费。
此外,通知还要求不得实行价格歧视。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待遇。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景点价格监管,对不落实国家和海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特定期间门票价格优惠措施不经核准的,以及采取歧视性价格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