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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北京新规:不文明游园最高罚500元
发布日期:2013/12/31 来源:cnta.net 点击次数:714次

  今后,攀折花木、野泳野钓、乱刻乱画等不文明游园行为将受到及时处罚。明年1月1日起,本市首支具有处罚权的公园执法队正式上岗,对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个人实行行政处罚。

  昨天上午,市园林绿化局为颐和园、天坛、北海等市属11家公园的园林绿化执法队授牌,执法人员统一身着蓝黑色制服,佩戴公园执法的臂章。每家公园的执法队都配有十余名工作人员,共计119名,全部来自各市属公园的护园队,通过和《北京市公园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后,由市政府颁发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证》,进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

  其实,《北京市公园条例》于2003年1月1日就已施行,其中特别对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内容涉及攀折花木、野泳野钓、乱刻乱画等三大类游园禁止行为以及强行兜售等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处罚金额为5元至500元。

  为什么十年前颁布实施的条例,十年后才开始行政执法?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处长冀捷解释,《北京市公园条例》规定:对主要公园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其他公园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但“主要公园”的范围此前一直没有明确,北京市从去年才确定了46家主要公园,其中包括11家市属公园。

  市公园管理中心保卫处处长史建平介绍说:“此次成立执法队主要是针对游商、散发小广告等扰乱游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为500元。不过,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我们还是会坚持以教育劝导为主,如果情节严重恶劣,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链接

  对四类不文明行为的处罚

  ■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的,给予警告,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市公园管理中心介绍,“游商、野泳(野钓、野冰)、倒票、野导”是当前公园中最常见的违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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