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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保管旅游者背包引起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5/1/2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11次
某国际旅行社组团赴北方某著名景点旅游。在游览过程中,一位游客在上洗手间前,临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交由地陪保管,在此期间,地陪疏忽大意,竟然丢失了背包。游客声称她的背包内有现金5000元,还有信用卡等物。游客要求地陪赔偿共计人民币6000元,组团社也要求地陪按照客人要求全额赔偿。地陪以游客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组团社给地接社施加压力:假如地陪不给游客全额赔偿,以后团队不再交给该地接社接待,游客的损失费用从团款中扣除。在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共同施压下,地陪只能屈服,最后给予游客全额赔偿。尽管如此,地陪还是向旅游管理部门表达了他愤愤不平的心情。
  这是一起由保管合同引起的纠纷。游客将背包交给地陪,地陪也接受了游客的背包,并承诺为其保管背包,保管合同成立。既然如此,地陪就有妥善保管背包的义务,不得使背包损坏或者灭失。《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显然,地陪没有尽到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地陪的过错显而易见,应当赔偿游客的损失。
  既然地陪有过错,具体应当如何赔偿呢?地陪是否必须赔偿游客6000元损失呢?假如说,游客就背包本身提出赔偿要求,毫无疑问,地陪应当全额赔偿。问题是游客声称背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地陪的疑问是,游客的背包内是否有现金,到底有多少现金,由谁来证明?由游客自己来证明,显然缺乏应有的说服力。对游客而言,携带多少人民本是个人隐私,旁人无从证明。为了解决保管现金、贵重物品可能出现的矛盾,《合同法》同时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按照此项规定,游客把背包交给地陪时,应当事先声明,并由地陪验收5000元人民币。而事实上,游客并没有这样做,游客也存在过错。
  尽管迫于组团社和地接社的施压,地陪给予游客全额赔偿,平息了事态,但旅行社的做法值得商榷,对地陪显失公平。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游客动机不纯,想敲诈地陪,而只是想说明,虽然地陪丢失游客背包的事实不容怀疑,但游客希望得到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并且,游客的寄存方式没有瑕疵。因此,从法律角度说,地陪应当全额赔偿游客的购买背包的费用。
  应当说,在这起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地陪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该案例也提醒旅行社从业人员,在为游客提供周到热情服务的同时,必须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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