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北京旅游,行李交由旅行社统一办理托运,到达北京机场后,游客声称放置在行李内的数码相机不见了,导游带领游客到机场公安部门报案,旅行社也协助多方寻找。返程后游客要求旅行社出具书面说明,相机的确在行李托运过程中遗失,并且给予经济赔偿,旅行社明确拒绝。在交涉过程中,双方互不让步,情绪较为激动,直至报警。
二、有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行李物品损害多发点
应该说,游客行李物品的损害,在旅游服务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发生,但行李物品损害最为集中发生点不外乎以下几点节点:
1、是游客住宿或者就餐期间的损害。住宿饭店期间行李物品的损害,主要包括行李物品遗失在饭店、行李物品在住宿饭店被盗、游客在用餐时行李物品遗失或者被盗。
2、是行李物品在托运期间的损害。包括航空托运到目的地行李破损、箱包内财物灭失或者损毁,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旅行社提供的城际交通工具时,遗忘行李物品在交通工具上。
3、是游客参观游览中行李的损害。在参观游览期间,游客的行李物品被损害,比如游客的双肩包被不法分子割破,包内钱物被盗等,在一些著名景点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四、行李物品损害赔偿
游客的行李物品损害。包括游客的随身物品、小件行李物品和大件行李物品三类。对于这三类行李物品的损害赔偿,应当予以不同的处理。
1、游客的随身物品损害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游客的随身物品,诸如现金、证件、信用卡等的损害,基本上可以归责于游客自己,因为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妥善保管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义务,游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后果理所当然由游客自负。
2、游客随身的小件行李损害的处理。比如游客的双肩包遗忘在景点,被其他游客顺手牵羊,最终无法找回,给游客造成了损失,旅行社、景区除了协助寻找外,也都没有多大的赔偿责任。理由和第一种情况相同。
3、游客的大件行李损害的处理。由于游客的大件行李大多交由旅行社、旅游车或者饭店等经营者代为保管,只要这些行李是由经营者代为保管的,经营者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只要经营者提示过游客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赔偿也仅仅局限于箱包等普通物品。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游客行李物品被盗,经营者和游客都有义务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侦查破案。如果公安部门认定经营者有责任,游客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组团社为服务供应商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管合同关系
上述纠纷的实质,就是游客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判断经营者和游客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是看游客的行李物品是否在经营者的管控制中。如果行李物品不在经营者的管控中,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经营者只需要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即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经营者就必须为行李物品遗失、损毁、灭失、被盗等损害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保管合同关系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要向寄存人通过报关凭证。在旅游服务中,行李物品的保管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游客将行李物品交付住宿饭店保管,饭店会出具保管凭证;第二类,游客把贵重物品保管在客房的保险柜中;第三类,游客将大件行李交由旅游车驾驶员或者导游领队保管;第四类,游客临时交由相关服务供应商保管。不论行李物品的大小,只要是游客将行李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人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有必要特别提醒旅行社从业人员,尤其是导游和领队,在旅游团队行进过程中,往往会有游客提出导游领队代为保管行李的要求,比如在机场候机时,当游客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导游领队要特别慎重地对待:要么委婉拒绝;要么认真看管。假如选择帮助游客看管行李物品,要特别提示游客贵重物品、现金等随身携带,不要等到游客的行李遗失,双方再为箱包内是否有贵重物品、现金等纠结。
六、关于损害举证
在明确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前提下,游客负有具体损害的举证责任,即经营者比如旅行社的行为,直接导致游客行李物品损害的发生,且损失具体明确。比如游客的箱包交由旅游车驾驶员代管,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导致箱包丢失,游客要证明箱包的何时购买,价格几何。如果游客不能举证箱包的价格等相关事项,游客的合同赔偿同样不会顺畅,因为游客的赔偿额度缺乏具体的参考依据。
七、关于公共交通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公共交通和非公共交通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具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旅行社使用了公共交通,游客的行李物品损害,包括遗失、毁损或者被盗,旅行社只要协助游客向公共交通提供者索赔即可,由公共交通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共交通包括正常航班、高铁、班轮等。游客在非公共交通上出现行李物品损害,只要认定非公共交通提供者对于行李物品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游客可以向非公共交通提供者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共交通包括包机、邮轮、旅游大巴等。因此,上述案例中,游客在正常航班托运的相机灭失,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向航空公司索赔,但旅行社本身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