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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需要为第三人的侵权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4/30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769次
      温州某旅行社来电咨询:该旅行社组织的游客交由上海旅行社参加欧洲旅游,在自由活动期间,有一对夫妻在荷兰的一个广场散步,有人在骑自行车,该游客自行车从身后撞伤,鼻梁骨折、门牙松动。肇事者快速离开。游客被送到医院救治,领队闻讯后也立即赶往医院探望协助。根据医嘱,受伤游客在当地医院治疗,其爱人就地陪护。三天后,游客夫妇乘飞机赶到奥地利与团队汇合。
      问题是,受伤游客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游客夫妇在荷兰的食宿费用及前往奥地利的交通费用由谁来承担?游客认为,这些费用肯定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理由是游客随团旅游,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担责;旅行社认为自己不用担责,理由是自己没有过错。旅行社和游客的看法更为合理,必须借助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释。.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于上述法条的理解 
     上述法条,总的基本原则是单位或者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日常生活或者经营活动中的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而言,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团队旅游中,如果由于旅行社操作失误、导游领队的疏失,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或者是由于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没有事先积极告知、事后妥善救助,游客的伤害即使是游客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游客人身伤害责任的承担
      1、游客不承担责任。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游客自身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他在正常走路散步中受到的伤害,他仅仅是受害者,而不是肇事者,游客对于自身伤害没有过错,不应当为自己身体伤害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游客在走路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比如蛇字形走路等,那么游客也要对于自身伤害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骑车人必须承担责任。造成游客的身体伤害的原因,是骑自行车的人的过失,他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个伤害发生在境外,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适用于全球。因此可以推断,骑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游客额外支出的所有费用,并应当给与一定数额的补偿,毕竟他的行为给游客造成了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困扰。
       3、旅行社是否担责要做具体分析。由于游客是在自由活动期间受到的伤害,且伤害主体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在自由活动时,旅行社通常有两重义务必须履行:第一,事先告知游客有关注意事项,将自由活动期间的注意事项逐一详尽告知,告知游客如何防止危害的发生,已及危害发生的寻求救助的方式等。第二,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接到游客的求助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或者医院,协助游客的救助,比如送医或者帮助翻译等。通常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上述两项义务,旅行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上述伤害事件看,旅行社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的特殊情况看,旅行社还应当履行第三重义务,即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游客寻找肇事者。因为肇事者事发后快速离开,且在遥远的荷兰,游客要求肇事者赔偿的希望难以实现。但旅行社是随团参游的消费者,为了使游客的权益得到维护,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游客维权,首先必须寻找到肇事者,否则一切免谈。当然,旅行社的寻找是否有结果,则另当别论,但不协助寻找,则是旅行社的不作为,有悖于旅行社的服务宗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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