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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为什么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发布日期:2015/5/5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944次
    一、案例
    游客通过电话要求旅行社帮助预订杭州飞往北京机票,旅行社预订完毕,要求游客支付票款,游客以尚未最后确定行程为由拒绝支付,旅行社感到很委屈,多次讨要未果,于是向法律顾问咨询解决途径。律师听完旅行社的介绍,认为除了通话记录之外,旅行社不能举证预订机票的委托关系不成立,旅行社维权存在障碍,只能和游客协商处理。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后旅行社只能自己掏钱垫付, 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上述规定囊括了有关旅游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但上述法律规定,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规定,也仅仅是行政部门对于旅行社经营规范的要求,这是旅行社服务的外在要求。从法律关系看,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是特殊法,旅行社应当遵循特殊法的规定,因此,虽然《合同法》中有关口头合同形式的规定,但旅行社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有关旅游合同形式的特殊规定,即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当然,这里所规定的旅游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没有规定委托代办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我个人固执地认为,即使是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书面合同形式仍然是旅行社的首选。
    三、为何口头合同形式不适宜
    旅游合同为什么不可以适用口头形式,虽然从法理上已经证明,旅行社服务不能采用口头旅游合同形式,但归根结底是旅行社服务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旅行社的服务是预期服务,旅游合同关系成立至履行合同尚存一段时间,如果单凭当事人的记忆,难免出现信息偏差;旅行社服务缺乏实物样品的比对,更多的是旅行社的口头和旅游行程的书面描述;旅行社的服务涉及面广且杂,一条旅游线路,涉及的服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六要素,只有书面形式才能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旅行社服务的这些特点可以推断,旅行社服务不适用即时清结的口头形式,这是旅行社服务的内在要求,也只有白纸黑字才能说得清楚。试想,如果旅行社组织团队外出旅游,仅凭双方的记忆,要顺利完成旅游服务,会出现多少障碍。
      即使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游客都应当梳理书面旅游合同意识。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是为了应付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而是为了保障旅行社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论是旅行社服务的外在要求,还是内在需求,都指向旅行社服务应当采用书面旅游合同形式。
    同时,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旅行社和游客就服务品质、服务档次等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争议时,通常情况下要做出有利于游客的理解。由于旅游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形式,旅行社不能出示书面旅游合同,当双方就服务内容发生争议的,也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服务内容,即使旅行社的观点符合客观事实,也应当按照有利于游客的原则来处理纠纷。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举证
    如果游客不愿意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举证责任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理由是,《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要求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既然是旅行社认为是游客不愿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自然就应当由旅行社来举证。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原因是游客,旅行社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就必须主动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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