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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滞留不归的成因、性质、预防、应对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5/5/12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816次
    案例:游客在越南旅游期间,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包括住宿、餐饮等违反合同约定,旅行社得到补救和赔偿不到位,拒绝返回,除非旅行社按照游客的要求给予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最后游客滞留在旅游目的地的,在网络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游客滞留不归,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人员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所谓的游客滞留不归,就是由于游客认为旅行社违约,且在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滞留在目的地的行为。游客的滞留不归,直接损害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是两败俱伤的行为,在旅行社经营中,应当尽量避免游客滞留不归行为的发生。。
    一、游客滞留不归的成因
    1、游客“认为”旅行社违约造成其权益的损害。之所在给认为这个词汇特别加双引号,就是因为游客的认为可能是客观存在,且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有可能并非像游客认为的那样。比如旅行社擅自增减服务项目,擅自增减服务项目,导致服务品质下降,游客理应得到赔偿。但游客的判断有时是不合理的,即使权益受损,游客仍然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比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行程缩短,景点被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只需要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即可,假如游客就此要求旅行社赔偿,游客的要求缺乏依据。如果游客就此提出不赔偿就滞留,就显得无理。
    2、旅行社的确有违约行为发生损害了游客的权益。不可否认的是,就目前的旅游市场状况看,旅游市场的成熟度远未达到预期,最为突出的是,游客对于旅游价格十分敏感,尤其是中老年游客,选择旅游产品首先看旅游价格,旅行社为了迎合游客这样的需求而比拼价格,低价竞争死灰复燃。过低的价格必定导致低劣品质:住宿、餐饮等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和自费屡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存在主观的故意,其行为肯定会损害游客的权益。即使如此,旅行社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和游客的滞留行为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二、游客滞留不归的性质
    1、滞留不归是人为扩大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即便旅行社违约,给游客造成了损失,游客也应当抱着诚信的态度,善意行使旅游权利,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人为扩大损失。由此可见,即使旅行社违约在先,游客也不可以滞留不归,导致损失的扩大。因为一旦游客滞留不归,就意味着游客的吃住费用、返程交通费用的增加。
    2、违约与滞留没有因果关系。违约与滞留,其实涉及两个互不相干的法律关系,违约涉及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关系。滞留涉及的是人为扩大损失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假如两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可以推导出,只要旅行社违约,不能满足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无可避免地就会导致游客滞留不归。假如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旅游市场秩序必将大乱,根本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总而言之,违约和滞留桥归桥,路归路,不能混为一谈,更何况有些所谓的权益损失,仅仅是游客的个人主观看法,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形。
    三、游客滞留不归的预防。
    1、需要理性的消费和经营环境。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必须依赖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共同努力,从旅行社层面看,必须以真实的广告吸引游客、以合理的价格出售服务、事先善意履行告知义务、签订完备的旅游合同、严格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积极稳妥处理善后等。从游客层面看,不再以价格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学习和了解目的地有关情况、宽容旅行社的无心之过、赔偿要求合情合理等。当然,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对于市场不规范行为的监管的同时,大力引导文明旅游、诚意服务也至关重要。
    2、需要旅行社强化对供应商的掌控。旅行社组团后,完成了旅游服务的第一步,要保障旅游合同约定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需要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积极配合,没有服务供应商的配合,旅游服务品质必然难以保证。这就要求组团社对于服务供应商有切实的掌控,或者换一句话说,就是服务供应商能够听从组团社的指令,服务供应商能够按照组团社的要求,全面履行服务义务。现在的难题是,由于低价竞争,很多时候组团社对于服务供应商失控,对于导游领队的管理也处于失控的边缘。这才是旅游服务品质无法保障、游客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游客滞留不归的应对。
    1、导游领队及时报告。如果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满足,并扬言滞留不归时,导游领队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向组团社和地接社报告。如果是在境外,还有必要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寻求使领馆的帮助,使领馆人员的出现,对于劝说游客按时返程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为了降低旅游纠纷发生的概率,根本性的工作,是旅行社的规范服务,消除产生服务纠纷的各种隐患。同时,导游领队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和技巧,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纠纷,将服务纠纷解决在萌芽中。
    2、导游领队获取证据。当有游客表现出滞留不归的倾向时,导游领队与游客沟通能力的高下立现。导游领队要做好游客的思想工作,要向游客表明几层意思,第一,组团社会为自己的过错和过失承担责任;第二,游客必须按期返回出发地;第三,如果游客滞留不归,人为扩大的损失将由游客自己承担。在此过程中导游领队应当借助手机登电子设备,采取录音等方式,将相关内容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以表明导游领队在这个过程中一直积极和游客沟通,请求游客返程,已经做了应当做的事,而不是无所作为,甚至是抛弃游客。
    五、游客滞留不归的处理。
    1、旅行社应当承担被查实的违约责任。在游客最终返程后,如果游客提起赔偿请求,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游客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后经证实,旅行社没有违约责任,旅行社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游客的要求高于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只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游客提出的所有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违约责任的追究中,旅行社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人为扩大的损失应由游客自己承担。如果游客最终滞留不归,即使最后查明,旅行社的确存在违约,旅行社也不能为游客的滞留不归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游客的滞留不归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游客在滞留期间的吃住及返程交通费用,均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当然,虽然游客滞留不归的行为缺乏法律支撑,但旅行社对于游客的滞留不归造成的生活不便予以协助,不能撒手不管,任由游客自生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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