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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分时度假蕴含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5/5/19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731次
    案例:市民手持分时度假卡,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分时度假公司退还所有费用,分时度假公司以合同有效为由拒绝退款。旅游主管部门经过核实了解,并仔细阅读了书面合同,觉得分时度假合同文本合法有效,市民要想退款只能和分时度假公司协商,旅游主管部门无能为力。
    在许多西方国家,分时度假是一种颇受消费者欢迎的经营和消费模式,以较小的投资获得度假胜地短暂的度假地住宿的权利。该模式在法国、美国等都已经成熟,颇受消费者的追捧。然而,分时度假被引进我国后,却引起了不少的法律纠纷。
    首先,分时度假合同本质上是销售客房服务合同。虽然名义上为分时度假,但实质上就是销售异地特定时段的客房服务,销售的内容非常单纯,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和度假有一定的关联性。分时度假产品的空间范围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是国外的。
    其次,分时度假项目本身的合法性不容置疑。尽管现在许多商务公司、分时度假公司已经获得了营业执照,其经营分时度假的行为合法。但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分时度假产品,特别是境外的分时度假产品,在我国的实际运营中却是水土不服,屡屡遭到消费者的投诉,媒体上也多有报道,让人大有南桔北枳的感慨。
    再次,商务公司推销分时度假的手段值得商榷。在诸多的有关分时度假纠纷中,消费者主要针对商务公司的推销手段和方式提出质疑。消费者反映,在接受商务公司的推销中,利用一些新名词、新概念和煽动性的语言,让消费者处于兴奋状态中,感受到了传销公司的氛围,被洗脑的消费者稀里糊涂中签了分时度假合同。
    第四,消费者签订了分时度假合同损害了自身的权益。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之一,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和他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除非消费者能够举证签订合同并非本人自愿,比如被对方强迫、被欺诈等,否则签订的分时度假合同就不能擅自取消、改变。而在现实中,很多合同分时度假合同的签订,消费者往往是受到了胁迫、欺诈,或者是对于分时度假的重大误解,消费者权益的受损不言自明。
    第五,分时度假是否真实可行值得探究。在现行的我国分时度假活动中,往往把分时度假的目的地设置在国外,这样的设置本身没有问题,因为销售什么产品是卖家的自由,是否购买分时度假产品是消费者的自由,但就我国当下的国情来看,要享受国外的分时度假产品,关键的问题是,消费者要随时可以获得目的地国家的签证。自由获取签证,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仍然是难以逾越的难题。如果不能如期顺利获得签证,分时度假就毫无意义。同时,对于中老年消费者来说,语言障碍也是阻碍分时度假产品推广不容忽视的因素,置身国外,语言不通,要顺利地接受服务也是难以想象。
    第六,销售分时度假产品必须遵循相关规则。1、资质合法。销售分时度假产品,必须获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即获得分时度假的经营许可。这是销售分时度假产品的基础,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一切都市空中楼阁。2、方式合法。销售分时度假产品时,要明确告知产品的特性、内涵,已及获得分时度假产品服务的注意事项,做到明明白白消费。3、主观善意。销售分时度假呈批,不能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有利地位,甚至是采取欺骗的手段销售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第七,分时度假纠纷的处理。单纯从分时度假合同看,商务公司的行为无懈可击,消费者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已经交纳的分时度假费用,但究其实质,是商务公司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甚至是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从消费者的描述中可以感受到,商务公司的行为是恶意的,等同于借助合法的形式,掩盖着非法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商管理部门有合同监管的义务,并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当然,工商管理部门要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恐怕不能仅仅以常规的审查书面合同方式,而是要获取相关的分时度假销售现场证据,以证明销售行为和方式的不法,否则纠纷难以圆满处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第八,消费者损益受损值得消费者自己反思。虽然我们说分时度假公司采取了不合适的手段和方式营销,但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反思,自己在这场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单薄,或者轻信他人,或者贪图便宜,也是造成权益受损、产生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多问几个为什么、更加仔细地阅读合同内容,并向销售人员提出疑问,努力做到全面了解分时度假产品及其合同,权衡利弊,确信自己需要分时度假产品、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到分时度假产品服务中,然后再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产生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第九,分时度假秩序的监管。虽然分时度假和旅游度假密切相关,但分时度假是一个单独的销售客房服务,旅行社可以经营,商务公司也可以经营。如果旅行社参与分时度假的经营,出现服务纠纷后,旅游主管部门当仁不让,必须履行监管职责。但就目前实际看,绝大部分分时度假产品的销售,依托于独立的商务公司,或者分时度假公司,《旅游法》没有赋予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应当由工商部门对其监管。监管的对象不是分时度假产品,而是销售手段和方式、销售合同内容是否公平、销售人员是否涉嫌欺诈、胁迫等。只要分时度假公司的销售有这些问题,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遏制分时度假营销中存在的风险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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