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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既有境内游又有境外游线路如何签订旅游合同?
发布日期:2015/5/20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800次
      杭州旅行社来电咨询,广深珠港澳这样的旅游线路,既包含境内旅游,又包含出境旅游,这样的旅游线路,在《旅游法》的背景下,如何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这是部分旅行社的困惑。
按照目前总体操作模式,书面旅游合同分为境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台湾游旅游合同、边境旅游合同等形式,这是按照旅游线路的空间布局所设定的旅游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假如说旅行社退出的同一条旅游线路中,既有境内旅游,又有出境旅游,或者含有边境旅游,旅行社应当和旅游者签订何种旅游合同? 
    一、关于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
    不论何种旅游合同的签订,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为处理旅游纠纷提供依据。因此,不论是出境旅游、境内旅游,还是境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合二为一,都必须签订旅游合同。
    二、关于旅游合同签订的规定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对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完备设置了行政处罚。因此,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三、关于签订旅游合同的形式
    按照上述规定,当旅行社组织既有境内游又有境外游的旅游团时,只能推断出旅行社必须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究竟应当适用哪一种合同形式,就成了问题。其实,根据既有境内游又有境外游线路的特点,适用上述的哪一种合同形式都不合适,因为这样的线路既不是纯粹的出境旅游,也不是纯粹的境内旅游,而是一种混合形式。所以,不能简单套用某个类别的旅游合同。我认为采用一种综合性的“旅游合同”即可,该合同由旅行社自制,既有境内旅游内容,又有出境旅游内容。这样就可以避免每一位旅游者需要签订两份旅游合同的问题。
    四、怎样应对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对于旅游合同的审查和监管,目前至少涉及三个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是旅行社是否采用了书面旅游合同,且该书面旅游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如果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能够解决这两个问题,旅游主管部门不必监管。工商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是,旅行社的自制合同文本是否经过其审查备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旅行社擅自使用自制文本,而不经过其备案,工商主管部门是可以对其监管的。至于人民法院,对于旅游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也没有多大兴趣,而是关注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平,旅行社是否有霸王条款。
    五、如何委派导游和领队
    《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从《旅游法》层面上说,旅行社组织安排既有境内游又有境外游线路,在境内段,组团旅行社是否安排全陪服务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境外段,则明确规定组团旅行社必须委派领队随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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