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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要让全体职工“众乐乐”
发布日期:2015/5/29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432次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要“落实带薪休假”。此后,不少地方加大了带薪休假的落实力度。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这三地均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湖南和哈尔滨提出,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每天按日工资的300%给予补贴。兰州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带薪休假,要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休起来?这似乎有些道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都是劳动者,都是全国职工的有机组成部分,带薪休假制度在他们这里得到落实,并非坏事,这至少表明,这一部分人的权益得到了落实和保障。还有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带头作用毫无疑问,但是不是能起到示范效应,还真是要存疑。

    众所周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在2008年就已经正式颁布,迄今已经7年,再打一次抗战都快胜利了,但该条例实施的实际情况,仍然相当之不尽如人意。无论是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广大民营企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一点,我们看看每个长假各个交通干线、各大景点如潮般的人流就知道了。可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法律权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指望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效应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非常不现实。

    然而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作为公共管理部门,不能满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乐乐”,而是要想方设法让全体职工“众乐乐”。目前带薪休假制度不能落实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目前宏观经济环境观望期,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于是从节省成本的目的出发,对员工的带薪休假百般敷衍。另一方面,立法与执法诸多环节的缺陷,使得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乃至接近于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因此没有作为一部法规应有的威慑力。

    在这种情形之下,公共管理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与广大企业共度时艰,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比如减税就是行之有效的办法。政府让利于企业,实质上就是让利于企业员工。企业负担轻了,经营情况好了,作为理性的企业主,自然乐于落实员工包括带薪休假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另外就是在立法、执法环节也要有相应的改进,在这个问题上,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通过经济杠杆,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受到尊重,从而使员工带薪休假的权益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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