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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免费不能成为旅行社规避行政责任的借口
发布日期:2015/6/5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605次
    案例:某旅行社组织社区老年人去北京旅游,旅行社承诺免费参加,到了北京后,全陪要求每一位老年人交纳自费项目1000元,否则就不再提供相应的服务。行程结束后,老年人投诉至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时,旅行社承认投诉事实,当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时,旅行社提出异议,认为免费旅游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现在有少数旅行社为了规避《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的约束,采取一些自认为聪明的办法,如以免费旅游为借口,免除游客部分费用(如来回交通费等),组织游客参加某些线路的旅游。到了旅游目的地后让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以相关企业的返佣获取利润。如果有投诉发生,旅行社以免费旅游为由,拒绝旅游管理部门监管,也拒绝向游客赔偿。
一、收费与否,是民事行为。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旅游费用,是旅行社行使权利的主要表现之一,只要旅行社按照规定,诚实守信,明码标价,向游客收取服务费用都是正当的。如果旅行社为了获得社会效益,或者承担社会责任,免除或者降低旅游服务费用,是旅行社的企业行为,值得提倡,但没有法律规定旅行社必须如此操作。总之,旅行社向游客是否收费、收费多少,应当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而定,其性质属于旅行社的民事行为。
二、监管与否,是行政行为。
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否行使监管义务,不是由旅游主管部门自己决定,而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即监管旅游市场秩序的主动权在法律,而不再旅游主管部门。如果法律赋予了旅游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旅游主管部门不监管、乱监管,都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三、监管对象,是服务行为
    《旅游法》、《条例》所要规范的,是旅行社组团行为、服务行为,这是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和任务,而不是旅行社是否免费。免费与收费,仅仅是旅行社的收费方式不同,也是旅行社的自主经营行为之一,免费并不能改变旅行社组团的性质。旅行社以免费为借口拒绝监管,是偷换概念。
    按照规定,旅行社组团就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如果所谓的免费旅游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合《旅游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处以行政处罚。同样,对于行程中强迫购物、强迫自费行为,管理部门也要按照规定处罚。
    四、免费旅游,是放弃权利
    免费旅游,是旅行社放弃了权利,但其服务义务不免被同时免除。既然免费不能改变旅行社组团的性质,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团队提供服务。即使是免费旅游,旅行社出团前也会与游客有约定,哪怕这个约定是口头的,旅行社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还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行程中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只要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游客造成损失,旅行社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和是否免费没有太大的关系。
    因此,上述案例中,旅行社以免费旅游为由,拒绝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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