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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免费旅游是否可以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5/6/18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962次
    某旅行社为了吸引当地市民的眼球,提高社会知名度,在当地大做广告,宣布将组织老年旅游者前往北京旅游,但同时声称由于是免费旅游,在旅游期间对于旅游者的伤害只有协助义务,但没有赔偿责任。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前去查处,旅行社辩解说,因为是免费旅游,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的说法对吗?
如果旅行社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组织老年旅游者免费游北京,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旅行社的免费旅游,能够成为免责的前提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旅行社的观点站不住脚。
首先,免费旅游没有从本质上改变权利义务关系。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不论该团队是收费还是免费,作为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
旅行社的权利: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旅游团款。旅行社有自主收取团款的权利,收取的团款不能高于广告价格,是否优惠由旅行社决定,收取团款后出具正规凭证。旅行社的义务:旅行社按照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同时还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有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者的权利:得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合同变更应当得到旅游者的同意,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还有相应的赔偿权利。旅游者的义务: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交纳团款,按时参加旅游的协助义务;其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约定或者规定的义务,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而权利是否需要得到实现,则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既可以获得,也可以放弃。简而言之,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因此,收取旅游团款本是旅行社的权利,旅行社放弃旅游团款的收取是其自主行为,只要旅行社自己认为合适就没有不妥;而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是义务,必须严格履行,旅行社不能放弃。所以说,旅行社组织免费旅游,不影响旅游合同的性质,也不能因此而降低或者减少旅行社的各种义务。
    再次,旅行社免费组织旅游,游客权益受损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既然免费不能改变旅行社组团的性质,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团队提供服务。即使是免费旅游,旅行社出团前也会与旅游者有约定,哪怕这个约定是口头的,旅行社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还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行程中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只要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和是否免费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四,旅行社免费组织旅游,旅游主管部门是否有权监管。毫无疑问,旅行社组织免费旅游,旅游主管部门仍然具有监管权。《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所要规范的,是旅行社组团行为,而不是旅行社是否免费。免费与收费,仅仅是旅行社的收费方式不同,也是旅行社的自主经营行为之一,免费并不能改变旅行社组团的性质。旅行社以免费为借口拒绝监管,是偷换概念。
 按照规定,旅行社组团就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如果所谓的免费旅游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处以行政处罚。同样,对于行程中强迫购物、强迫自费行为,旅游主管部门也要按照规定对旅行社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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