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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商品价格高是否可以成为旅游者退货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5/7/2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038次
    王先生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帮他把旅游途中购买的商品退掉,理由很简单,就是他买了商品后,发现同类商品在别的商场价格更低,他觉得吃亏了。这个商场是旅行社带他去的,旅行社就应当负责。由于和旅行社协商退货不成,就要求旅游主管部门介入,责成旅行社帮助退货。旅游者提出的要求到底是否合理?
    此类投诉常常发生在老年旅游者身上,旅行社有时实在难以抵挡旅游者的纠缠,最后不得不做出妥协。旅行社当然可以灵活处理,但从法律层面说,仅仅因为价格高,要求旅行社退货缺乏依据。
    首先,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我国价格规范分为三大类,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旅游行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旅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服务价格,例如旅行社线路的价格、饭店客房价格、餐饮价格、旅游商品价格等,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次,价格主管部门监管价格行为,但不针对价格高低本身。《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说,只要商家明码标价,将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事先明确表名,由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家就不存在过错。至于商品价格的多与少,高或者低,都由商家自己确定。因为这是一个物质相对丰富的买家市场,商家会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价格。如果商家不明码标价,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再次,商家不可以强迫旅游者购物。旅游购物的实质,就是旅游者和商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经过旅游者和商家的协商和谈判,最后由旅游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购买多少商品。这些行为都是旅游者和商家的自觉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商家强迫旅游者购物,则另当别论。
    第四,旅游者要为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包括旅游行程中的购物行为和其他消费行为。旅游者是哦福购买商品都是出于旅游者的自我判断,不能因为看到别的商场有同类商品,且价格较低,就要求退货。商品是否真的属于同类、旅游者的比较是否科学、两个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都不是能够简单类比的。即使两个商家可以做类比,商品的价格也未必应当千篇一律。旅游者以价格不一为由要求退货,与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不相吻合。
    第五,旅行社是否应当协助退货。旅行社带旅游者购物,是基于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商家经营资质齐全、没有强迫旅游者购物、没有价格欺诈、没有强迫购物,旅游者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和旅行社无关。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旅行社没有帮助旅游者退货的义务,因为旅游者要求退货的理由不充分。当然,商家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是减少购物纠纷发生的一个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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