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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知道不可抗力和人为因素不同后果吗?
发布日期:2015/7/16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348次
    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组织了20人去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第三天。就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使旅游车无法前往长城,为了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游长城计划被迫取消。旅游者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赔偿三倍的长城门票,旅行社总经理只愿意原价退还长城的门票,但拒绝赔偿,理由是长城被取消是天气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旅行社服务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分歧由此产生。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长城被取消是天灾还是人祸。从上述案例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长城被迫取消,旅游者无法按约登临长城,给旅游者造成了损失,原因并不是天灾(不可抗力),而是人祸。因为按照旅游行程的约定,旅游者抵达北京的第二天,就应当前往长城游览,而导游不经协商,擅自调整了旅游行程,第三天游览长城的计划由于大雪而搁置。假设导游不擅自调整行程,按照旅游行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即使第二天晚上下大雪,也不会影响旅游者的其他行程。因此,只要导游严格按照旅游行程服务,长城就不会被取消,也不会产生后续的纠纷。大雪当然属于不可抗力,但这样的不可抗力和长城游览被取消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长城被取消是人祸,不是天灾。
    (二)如果事先协商调整行程的不同后果。导游按照旅游行程带团是基本原则,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旅游行程一成不变,如果在旅游过程中,为了旅游行程更为合理、方便,经过导游与旅游者双方的协商,导游变更行程的行为得到了全体旅游者的同意,将原定第二天和第三天的项目调换,同样发生上述景点被迫取消的情况,旅行社也只需要退还景点门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导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对原合同内容的履行顺序作出了协议变更,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旅行社按照新的合约履行义务受法律保护。当然,旅行社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变更得到了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三)如果游长城本来就安排在第三天的不同结果。如果原来的旅游行程中,长城被安排第三天游览,最后游览长城的旅游计划的取消,当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旅行社只需要退还景点门票即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一种可能还有探讨余地,即旅行社是否有义务天气变化?不论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只要有团队在旅游行程中,都必须十分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天气变化、政治因素等,因为这些情况会严重影响旅游行程的顺利开展,这是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注意义务。旅行社不履行这些注意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即使是不可抗力,旅行社也不能免责。因此,假设北京天气已经预报有大雪,旅行社就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降低旅游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旅行社的导游擅自调整行程,导致长城游览计划被取消,是人为因素而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不仅要退还景区门票、交通费等,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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