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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手撕合同文本的含义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11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到旅行社门市报名参团,服务生经过确认机位后,和游客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团款为990元,约定第二天来门市交款。第二天游客来门市时被告知,由于工作失误,机位已经被出售,旅行必须和游客解除旅游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服务生在两份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撕毁了其中一份合同,游客拿过一份合同,将合同撕毁,然后离开。之后,游客再次来到门市,认为旅游合同继续有效,手持已经被撕毁的合同,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把旅游合同的目的改为99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二、法律法规

  1、《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案例分析

  纠纷发生后,游客、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法制部门,对于旅游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存在诸多看法,主要包括:第一,游客仅仅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团款尚未交纳,旅游合同是否成立?第二,门市认定的合同作废,是违约行为,还是拒绝履行?第三,游客手撕合同行为,是否意味着对于旅行社合同作为行为呼应?也即是否认可了旅行社的解除合同的行为?第四,游客更改旅游团款990元为9900元,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就上述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

  1、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游合同处理的先决条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否达成。只要双方就旅游服务事项达成了合意,就表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至于采取何种合同形式、款项何时交纳等,均为合同处理的辅助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旅游法》要求包价旅游合同为书面形式,是对于旅游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所以,不论游客是否交纳旅游款项,上述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2、游客手撕合同表明对于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认可。门市服务生告知游客,由于工作失误,机位已经被出售,故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本质上是单方解除旅游合同行为。游客对此的呼应是,自己手撕了另一份旅游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是游客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本身也是一种合同行为。也就是说,游客在当时是同意旅行社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

  3、游客手持撕毁的合同要求继续旅游是对前期自我行为的否定。游客把撕毁的合同重新粘贴,第二天手持粘贴合同,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合理,主要看游客被粘贴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该合同继续有效,要求继续旅游合同当无异议,反之,游客的要求就不合理。

  纵观整个案例,既然游客在旅行社撕毁合同的同时,也出现了同样撕毁合同的动作,就说明游客认可并同意了旅行社的行为。旅行社撕毁的行为表明是为了解除旅游合同,游客的呼应行为也就是可以推定同意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既然如此,游客第二天的反悔行为于法无据。

  游客要推翻自己手撕合同行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当时手撕合同为不得已,是迫于当时外界的干预,如果存在一种客观情况,即当时游客如果不迎合旅行社撕毁合同,就意味着其人身会受到威胁。总之,游客能够证明手撕合同并不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来自旅行社的压力,即可认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且继续有效。

  4、游客更改旅游价款行为的性质。单就游客更改旅游价款行为而言,即使游客手持的旅游合同继续有效,但该游客对于旅游合同内容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该合同也非原来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游客手持的合同文本,已经将合同内容变更为新的要约,需要由旅行社作出承诺。在旅行社作出承诺之前,该合同关系也处于正在确定过程中,而不是已经确定了旅游合同关系。

  5、旅行社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之后,以机位已经被出售、工作失误为由,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其行为违约不言自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游客的实际损失。尽管如此,旅行社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工作失误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拒绝为游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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