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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欺诈的认定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977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在旅游行程的最后一天,旅行社原计划安排的住宿酒店在机场附近,但旅行社以客满为由,把旅游团安排在距离机场三小时的酒店住宿。游客认为旅行社欺诈,应当按照《消法》规定赔偿,旅行社只承认违约,愿意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因为旅行社和地接社之间有明确的包括客房在内的服务约定。究竟是违约还是欺诈,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案例分析

  1、欺诈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欺诈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经营者需要满足两个要件,消费者也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具体到对旅行社欺诈是否成立的认定:

  第一,旅行社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旅行社必须是虚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比如旅行社承诺给游客入住五星级酒店,而旅游目的地并没有五星级酒店;或者是旅游目的地油菜花已谢,但旅行社还告诉游客油菜花遍地。

  第二,旅行社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就旅行社而言,欺诈的主要构成,是旅行社必须由欺诈行为的实施。如果旅行社的欺诈故意仅仅停留在谋划阶段,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也就是说旅行社的欺诈故意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没有向游客发布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就不能认定旅行社欺诈。

  第三、游客由于受到了旅行社的误导陷入错误。游客对于旅行社告知的旅游相关信息并不知情,游客被欺诈仅仅是因为旅行社的误导。如果游客对于旅行社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有充分的认识,即使旅行社有欺诈信息的发布,也构不成欺诈。比如所谓的游客知假买假,就不能认定旅行社欺诈。

  第四,游客必须有接受服务的行为。游客必须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旅行社的欺诈服务,才能够认定游客被欺诈。同样,如果游客尚未接受旅行社的欺诈服务,只是停留在商讨阶段,即使旅行社有欺诈,并没有对游客实际权益造成损失,也不能认定为旅行社欺诈。

  2、如何判断上述案例中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诈。从上述案例情况看,就游客而言,并不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服务设施情况,肯定是充分相信旅行社的宣传。因此。要判断旅行社欺诈是否成立,主要是看旅行社是否具备主观故意。

  第一,组团旅行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虽然组团旅行社和地接社之间有明确的服务约定,对于客房预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但如果地接社没有按照组团旅行社的要求提供服务,地接社等服务供应商的民事行为,等同于组团旅行社本身的行为,即如果地接社有欺诈的行为,也应当视同为组团旅行社具有欺诈行为。组团旅行社的抗辩理由不充分。

  第二,组团旅行社如何摆脱欺诈嫌疑。组团旅行社要摆脱欺诈的嫌疑,一方面要证明和地接社的约定不具备欺诈性,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求地接社提供证据证明,地接社是按照组团旅行社的要求订房,但经过努力没有预订成功,或者已经预订成功,但酒店擅自取消了旅行社已经预订的酒店。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欺诈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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