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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再论中东呼吸综合征引起旅游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165次
    一、案例简介

  韩国爆发中东呼吸综合征疾病以来,有关旅游合同解除纠纷、旅游线路调整纠纷不断,核心问题就是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解除以后责任的承担;或者旅游线路是否可以调整、线路调整后费用的退还与补足等。这些问题困扰着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主管部门。究竟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系列的难题,笔者提供一些建议,以资参考。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不论纠纷具有何种外在表现形式,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大前提,即截止到目前,中东呼吸综合征仍然仅仅被视为一个卫生事件,但没有被纳入不可抗力范畴。由于取消旅游行程和调整旅游行程的主体相同,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也不相同。

  1、旅游者提出取消旅游行程。旅游者提出取消旅游行程的实质,就是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剩余费用;或者要求旅游者承担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但旅行社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损失凭证,同时退还剩余费用。

  2、旅行社提出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取消旅游行程,和旅游者取消旅游行程的性质相同,也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事先有违约金的约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并全额退还旅游团款。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实际损失的,由旅游者提供损失凭证,只要损失实际存在且合理,旅行社应当赔偿。

  3、旅行社提出调整旅游行程。在这次纠纷中,旅游者绝少提出变更行程,旅游者提出的主要是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为了确保旅游得以继续,会采取调整旅游行程的方式,应对目前的难题。在协商调整旅游行程中,旅行社会遇到两种情况:

  (1)行程调整达成一致。旅行社对旅游行程作出调整,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就不存在任何障碍。这样的行为等同于经过协商,解除了原有旅游合同,双方签订了新的旅游合同,对于旅游线路、服务标准和团款支付达成了新的协议,皆大欢喜,不会因为行程调整产生任何新的纠纷。

  (2)行程调整达不成一致。当前旅行社遇到的难题是,调整旅游行程建议提出后,得不到旅游者的相应,或者直接被旅游者拒绝。以日韩邮轮旅游为例,旅行社为了降低旅游者的担忧,保留了日本旅游行程,将邮轮旅游行程中的韩国段取消。但在与旅游者协商的过程中,旅游者坚持原旅游行程,要求旅行社不得取消韩国段的旅游,如果旅行社继续调整旅游行程,旅游者就要解除旅游合同,取消旅游行程。

  在此情况下,如果旅游者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和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因为旅行社调整行程得不到旅游者的同意,就是旅行社单方的擅自行为。旅行社违约在先,且擅自调整旅游行程的行为,导致日韩游变成日本一地游,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法律的规定,旅游者当然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全额退还旅游团款。

  虽然旅游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是一个可以争议和讨论的话题,但对照当前邮轮行程调整的现状,旅行社调整日韩游为日本一地游,被认定为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律规定。

  4、旅行社左右难讨好。在这次中东呼吸综合征纠纷的处理中,旅行社再努力也难以平衡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利益。事实上,旅行社调整旅游行程,旅游者难以接受,旅游者会告诉旅行社必须按照原旅游合同履行义务;旅行社按照原旅游合同履行义务,旅游者也难以接受,认为旅行社不顾旅游者的生命安全。该纠纷真实反映了旅游经营环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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