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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签证被拒签后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027次
    一、案例简介

  416日,旅行社将游客胡先生的旅游签证所需资料递交给领馆,426日胡先生被拒签,52日旅行社通知胡先生被拒签,但此时胡先生已经前往北京,准备乘坐53日的航班前往旅游目的地。得知情况后,胡先生返回,要求旅行社承担从家乡前往北京的交通和住宿费用,旅行社认为是领馆的错,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拒绝向胡先生做出赔偿。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旅游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三、案例分析

  1、处理此类旅游服务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上述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一般交易行为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引用基本原理来处理旅游纠纷。

  2、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3、上述案例中,胡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或者说,旅行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依据。笔者以为,胡先生的要求合理,主要理由有:

      第一,在整个旅游服务过程中,胡先生没有任何过错,从提交签证资料,到提前一天从家乡前往北京,准备乘坐飞机出境,均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既符合合同约定,又符合生活常识。

第二,领馆拒签时间到旅行社通知胡先生拒签之间,存在很大的时间落差。如果是旅行社没有及时到领馆领取签证,导致时间延误,造成胡先生前往北京,产生差旅费,当然是旅行社的责任;如果旅行社领取签证后,没有及时通知胡先生,导致上述后果的发生,责任也在旅行社。总之,旅行社是该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没有异议。

      第三,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应当明白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含义。所谓合同相对性,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要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即使过错方不是旅行社,是第三人,比如使领馆,旅行社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4、旅游签证是否是顺利取得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旅游签证是否能够顺利取得,一方面依赖旅行社业务的熟练程度,即旅行社对于使领馆需要的签证资料掌握的情况,对于签证的取得具有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旅游签证的发放毕竟是外国使领馆的主权行为,旅行社无法干预。因此,旅游签订是否顺利取得,并不是旅行社所能够完全左右的,因此,为了避免旅游签证拒签引起的纠纷,旅行社必须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旅行社需要能够熟练掌握旅游签证的知识。确保旅行社能够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的签证资料,而且收取的签证资料齐全有效,而不是多次反复收取资料,这是降低签证被拒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第二,事先和旅游者说明情况并约定各种情况的处理。由于签证发放的主动权在使领馆,旅游者交纳了旅游团款,签订了旅游合同,提交了签证资料,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获得签证。因此,旅行社在旅游者交纳旅游团款时,有必要和旅游者约定签证被拒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防止纠纷出现后纠纷难以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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