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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要求旅行社提供商场营业执照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889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行程结束后,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店。经查,行程中的购物店是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游客又提出,该购物店是一家黑店,要求旅行社提供该商店的合法性。旅行社声称,游客没有在该店购物,旅行社没有义务证明该店为合法商场。旅行社的观点是否有理,摆在了旅游主管部门的面前。

  二、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案例分析

      1、游客的真正动机。游客之所以会质疑购物店经营资质,主要原因是没有达到获得经济赔偿的预期。可以设想,如果游客的赔偿愿望已经达成,通常情况下,游客就不再计较。游客举报购物店的经营资质不合法,还是希望借助行政处罚的力量,对旅行社施加压力,或许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2、责任追究的划分。要谈论旅行社的观点是否正确,首先必须对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一个认识。民事责任本质上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责任追究,很大程度上是经济赔偿责任的追究,而行政责任的本质上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责任的追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3、责任追究不可相互替代。游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店购买商品,就不存在追究旅行社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由于游客索赔不成,转而要求旅行社提供商场合法性证明,如果该纠纷仅仅停留在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且旅游主管部门没有发现,旅行社拒绝游客的要求,也是无可厚非,因为游客毕竟不是行政主管部门。

      4、旅游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当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购物店合法性的时候,旅游主管部门就不能听之任之,或者以游客没有实际损失为由,拒绝采取相关措施。按照上述《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为游客选择的供应商,应当是法定的义务。当游客对此提出异议,旅游主管部门就应当要求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该购物店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正如旅游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要求旅行社提供和汽车公司之间合同的租赁车辆协议一样,旅游主管部门部门要主动介入,而不是不告不理。因此,旅行社认为没有义务证明购物店合法性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

      5、旅行社无法证明购物店合法性的后果。旅行社无法提供购物店合法经营的资质证明,就可以推断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供应商不合格。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旅游法》 对于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给予的行政处罚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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