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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关于停止实施旅行社委托代理后的是是非非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918次
     525日,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石激情千层浪,给旅行社和旅游主管部门带来了强烈的困惑和疑问。

  这些困惑和疑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61日前旅行社之间的已经建立的委托关系是否同时废止?第二,61日之后旅行社之间是否可以建立新的委托代理?第三,61日之后旅游主管部门是否必须对已有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查处?

  一、61日前旅行社之间的已经建立的委托关系是否必须废止要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法律本来就没做出过严格的禁止和限制。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制度之所以被停止,主要原因不是委托代理制度的本身,而是基于法律对于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范围有特别的规定。因此,要对于旅行社之间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梳理,对于符合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继续保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清理。

  现行的委托代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没有区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而是笼而统之许可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因为没有区分经营范围的委托代理,实际上就抹杀了出境社、境内社之间的界限,和法律赋予旅行社经营范围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相同经营范围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不论在什么时候,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对于此类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不能受到限制,反而是应当鼓励他们之间的协作。经营范围不相同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有法律障碍。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委托不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代理出境业务,被委托的旅行社事实上涉嫌超范围经营。因为旅行社是特许经营的行业,普通旅行社要经营出境旅游,依然需要得到再次许可,委托代理规定的实质,是变相将政府的特许权让与有经营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当然,如果出境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从事境内旅游业务,也不存在任何问题。

   二、61日之后旅行社之间当然可以建立新的委托代理

  上文已经谈及,委托代理本质上是旅行社之间的经营行为,是被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具体到旅行社的委托代理,《旅游法》也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此项规定明确了几层含义:第一,组团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实际上就是对于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肯定;第二,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相关信息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就是让旅游者事前知晓组团社和代理社之间的关系。

  旅行社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还必须注意代理社的经营范围。虽然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不同经营范围之间旅行社是否可以实施委托代理,但由于旅行社尚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代理制度仍然必须依照经营范围执行,否则代理社仍然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三、61日之后旅游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委托代理关系

  只要理顺了上述法律关系,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的监管就有了基本的概念:第一,从宏观上看,旅行社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法律允许的,不能视委托代理为洪水猛兽。第二,从微观上看,相同经营范围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关系,监管的是委托关系是否清楚明了、是否事先告知旅游者,不能监管委托代理行为本身;不同经营范围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只要就相同经营范围作出委托,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境旅行社可以与境内旅行社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其帮助销售境内旅游产品,反之也可以。如果出境旅游委托境内旅行社代理出境业务,其行为违法,是旅游主管部门的查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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