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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者抽烟被罚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81次
   一、案例简介

  张大爷随团参加出境旅游,深夜入住时服务生向张大爷口头交代,不能在客房抽烟。张大爷怀着侥幸的心情,在客房抽烟时被发现,在退房时被酒店“罚款”100美元。行程结束后,张大爷要求旅行社承担100美元的罚款。经调查核实,旅行社没有向旅游者出示书面的告知,领队在行程中也没有告知。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3、《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案例分析

      1 、法条的含义。上述法条,基本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履行告知义务,这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难辞其咎。第二,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旅游行程中不可能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必须主动学习,增长知识,了解旅游目的的相关情况,不能把所有的责任推给旅行社。

      2、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旅行社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旅游者的注意事项,本身就说明服务存在瑕疵;第二,领队在行程中没有告知有关旅游目的地不可在客房抽烟,领队服务也存在瑕疵。第三,旅行社认为饭店服务生已经告知张大爷不可在客房抽烟,需要由旅行社来举证。饭店作为旅行社服务的履行辅助人,其服务行为也可以代表旅行社的服务行为,如果旅行社能够举证饭店服务生有告知行为,即使旅行社及其领队没有告知,也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饭店服务生的告知行为,自己又没有履行适当的告知义务,旅行社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行社可能存在的一个困惑是,旅行社如何履行告知旅游目的地情况的义务,或者说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究竟是否有边界。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其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就是告知旅游者有关不同于客源地的法律、风俗、文化。比如上述案例中客房内不可以抽烟,和我国许多烟民的习惯不同,就需要事先告知。至于和客源地相同的习俗,比如生活常识,旅行社就不需要告知旅游者。

      当然,即使同一个客源地,比如同一个省、市、县,也会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农村和城市有不同的生活习惯,旅行社要事先了解,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简单地机械地履行告知义务。

      3、旅游者必须履行注意义务。我们强调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并不能就此推定出,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就可以肆意妄为,把责任都推给旅行社。上述法律已经明确,旅游者作为成年人,有义务学习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旅游者不能因为年龄大、喝过酒,就可以不学习、不遵守规则。张大爷在客房抽烟,不论旅行社是否已经实现告知,一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承担责任分析

     1、如果旅行社不能证明自己及其履行辅助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由旅行社和张大爷平均承担责任为宜。

     2 、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饭店服务生已经告知张大爷,不可以在客房抽烟,张大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被张大爷纠缠,旅行社可以协助张大爷承担部分费用。

      3、另外,张大爷承担的费用,不应当称之为罚款,而是饭店和旅游者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是张大爷违反约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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