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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再论包价旅游合同签订期限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702次
     一、案例简介

  旅游者交纳了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包括合同文本、旅游行程单和书面注意事项,旅行社和旅游者分别签名确认。到了出团前的机场集合地,导游给出一份新的旅游行程单,并声称以新的行程单作为提供服务的标准,被旅游者拒绝,导游告诉旅游者,《旅游法》有这样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案例分析

  1、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旅行社和旅游者何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者向旅行社咨询阶段、交纳部分团款阶段、交纳全额团款阶段以及旅游者登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之前,都可以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如果在旅游者交纳全额旅游团款,已经签订了完整的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就不能随意更换旅游行程单。

  2、包价旅游合同签订时间,从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出游协议开始,到团队出团前这个时间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签订包价旅游合同。虽然旅游者要求在团款全额交付后,立即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要求合理。经过双方协商,在出团前、甚至在机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也没有原则性错误,但到旅游行程进行中,或者行程结束后再补签书面旅游合同显然不妥。

  3、解决上述矛盾的基本原则,第一需要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协商,这是因为旅游者的需求和旅行社的操作存在落差,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第二需要旅行社的诚信,旅游者之所以坚持签订合同,部分原因是对旅行社的诚信度有疑问。如果旅行社能够以服务感动旅游者,出现问题多为旅游者着想,相信旅游者对于书面旅游合同签订的时间也不会太在意、太坚持。因为签订完善的书面旅游合同,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合法权益。

  4、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时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掌握一个原则,就是在旅游团队出团前,必须履行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工作,不能等到旅游行程开始后,或者在旅游行程中,甚至是旅游行程结束后,才和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如果是这样,旅游主管部门就可以认定旅行社没有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就可以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虽然从《旅游法》的规定看,旅行社到机场、码头和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也是被允许的,因为旅游行程单交到旅游者手里的截止时间是在出团前。但如果在出团之前,旅行社和旅游者已经签订了完整的旅游合同(包括文本、行程单和注意事项),或者和已经通过了旅游行程单,且经过双方确认,旅行社还以出团前可以提供旅游行程单的规定为由,调整旅游行程单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包价旅游合同完整签订后,如果需要对包价旅游合同再进行调整,就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旅行社不能到了机场,由旅行社单方再提供一份旅游行程单,替换原有旅游行程单。

四、视不同情况在对书面包价旅游合同进行监管

1、如果旅行社已经和旅游者签订了完整的包价旅游合同,即使旅行社到机场时再提供了完备的旅游行程单,不影响旅游主管部门对原有包价旅游合同的监管。因为旅行社在机场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如果没有得到旅游者的认可,就和原包价旅游合同无关。只要原有包价旅游合同内容不完备,旅游主管部门仍然可以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因为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游合同的监管,与旅游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有关,和旅游是否参团出游、旅游者是否解除旅游合同无关。

2、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确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不论是否全额交纳了旅游团款,但没有签订完整的包价旅游合同,期间经过双方的协商,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旅游合同关系被解除。在解除旅游合同前,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主管部门不能因为旅游合同未签订,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因为旅游合同没有签订,到达机场再签订旅游合同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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