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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拒绝孕妇参团旅游行为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43次
     一、案例简介

  张女士怀孕7个月,看到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价格很低,在她丈夫的陪同下来到门市报名,门市服务生看到大腹便便的孕妇,就明确拒绝张女士参团。张女士及其丈夫坚持参团,并且作出书面承诺,表示如果在行程中出现孕妇的伤害,和旅行社无关。同时声称如果旅行社拒绝其参团,就是对于孕妇的歧视。门市服务生仍然拒绝与其签订旅游合同,被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4、《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旅游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旅行社和旅游者就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旅游者固然有参加旅游的权利,也有对旅行社作出选择的权利,但最后能否参团成行,取决于和旅行社的协商,不存在谁必须听谁的问题。不能因为旅游者具有消费者的角色,旅游者就可以将自己参团愿望强加给旅行社,旅行社就必须无条件地组织旅游者参团。

  2、旅行社拒绝孕妇参团旅游是出于旅游者安全的考虑。从《旅游法》的规定看,旅游者有申报自己身体状况的义务,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者的身体、旅游线路的特点,决定是否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也就是说参加旅游团之前,旅游者有申报身体状况的义务,旅行社有决定旅游者是否适合参团的权利。旅行社拒绝孕妇参团,是出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权益而作出的决定。

  3、旅游者是自身权益最大的保护者。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能够预料得到怀孕七个月还参加旅游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孕妇及其丈夫仅仅因为团队旅游价格低,就坚持报名参加旅游,且书面承诺责任自负,其行为本身就不够理性。如果旅游者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即使得到了赔偿,真正的受害者仍然是旅游者自己。

  4、旅行社是否可以设置参团旅游者的条件。在日益强调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当今,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是否可以设置一些对于旅游者行为限制的条件,比如谢绝某一类旅游者参团等,比如旅行社组织的孤岛生存活动等。笔者以为,只要是出于更为安全便捷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只要旅行社设置的条件没有增加旅游者的义务,扩大旅行社的权利,这样的条件设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旅行社谢绝孕妇参团就是其中一例。

  5、身体伤害免责条款的约定不能保护旅行社的权益不受损失。案例中孕妇愿意做出书面承诺,责任自负。一旦孕妇真的出事,这样约定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同时,双方一定会为引起孕妇伤害的原因争论不休,而且有时谁是责任主体会有很大的辩论空间,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是难辞其咎。道理很简单,因为旅行社是经营者,需要对旅游者承担更多的安保义务。

  总之,孕妇要求参加旅游团旅游,旅行社予以拒绝,是旅行社自主经营的权利,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孕妇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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