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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包机被约定为公共交通对旅行社有意义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11次
   一、案例

  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旅行社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包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把包机纳入了公共交通范畴。当包机出现延误,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时,旅行社以《旅游法》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觉得不能接受,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

  1、《旅游法》有关公共交通责任承担的规定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从该法条的规定看,不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追究,只要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旅游者都可以要求组团社概括承受,组团社不得拒绝。笔者一直以为,这是《旅游法》课以组团社最为严厉的责任承担规定,简单地说,就是组团社为其服务供应商的行为负责,组团社要为旅游者权益负责到底。这样的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大致相符,但有突破,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承担方面。

  在该法条对组团社赋予严格的责任承担义务的同时,明确了由于公共交通的原因,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旅行社仅仅是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的经营者索赔的义务。这也为旅游者责任承担减轻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该法条在对组团社课以重责的同时,给旅行社减轻了不小的压力。

  2、公共交通的含义

  据百度百科解释,广义而言,公共运输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方式;狭义的公共交通是指城市范围内定线运营的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渡轮、索道等交通方式。但无论哪种解释,公共交通都是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

  公共交通具有公共性,即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支付相应的费用(少数有免费),接受公共交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通常情况下,公共交通对不特定的自然人均保持开放,比如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就可以购买机票、动车票等,公共交通的经营者不会为消费者设定条件。

  3、包机的含义

  据百度百科解释,包机是指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人所签订的包机合同而进行的点与点之间的不定期飞行,包括普通包机飞行、专机飞行、急救包机飞行、旅游包机飞行等。是相对于班机运输的,是指不定期开航的、不定航线、不定始发站、不定目的港、不定途经站的飞机运输 。

  旅游包机中,是旅游经营者,如组团社等经营者,事先和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整体承包该飞机的使用权,然后将机位出售给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出售包机产品的是旅行社,即使是以航空公司的名义售票,也是该航空公司代旅行社售票,因为包机期间包机的使用权,已由航空公司转让给旅行社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包机仅仅为特定的旅游者服务,只为参加了旅游团的旅游者服务,对于其他旅游者、其他消费者不开放。

  4、包机被约定为公共交通是否有意义

  旅行社之所以要在旅游合同中,把包机约定为公共交通,首先是研究了《旅游法》上述规定,认为只要把包机约定为公共交通,就可以降低旅行社包机的经营风险。如果出现包机延误或者取消,组团社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要协助旅游者向航空公司索赔。那么,旅行社把包机约定为公共交通,是否能够规避经营包机的经营风险,或者说,旅行社这样的操作是否有意义?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不论旅行社和旅游者如何约定,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包机的性质并不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包机依然还是包机,不会因为通过旅行社的约定,包机的性质变为公共交通。所以,旅行社把包机约定为公共交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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