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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合同文本管理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44次
      一、案例简介

      外地旅行社来电咨询,代理社要求委托社把合同文本直接交给代理社,委托书按照代理社的要求,为代理社提供了50份书面旅游合同文本,并加盖了委托社的公章。代理商利用委托书的书面合同文本对外签订旅游合同,并收取了旅游者的旅游团款。代理社负责人收取旅游者的团款后潜逃,旅游者要求委托社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委托代理制度的产物。自从2010年委托代理制度的出台,为旅行社之间的代理提供了依据,尽管该依据从法理上讨论尚存在争议,毕竟行业内已经对该制度有认可。更何况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旅行社提高网络化经营水平有一定的好处。与此同时,委托代理制度也给旅行社,特别是委托社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旅游合同文本的管理就是其中难点之一。

      2、委托社为代理社提供书面旅游合同的性质。按照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社在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使用委托社的旅游合同文本,也可以使用国家旅游局推荐的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委托社将数码旅游合同文本直接交给代理社,由代理社直接使用,就意味着委托社向代理社的授权,允许代理社以委托社的名义直接收客,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3、委托社必须为代理社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然代理社已经使用委托社的书面旅游合同文本收客,就等同于委托社直接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直接确定了委托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社仅仅是帮助委托社签订旅游合同而已。一旦双方发生服务纠纷,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委托社当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律关系不同解决的途径不同,上述案例中,代理社收取旅游者团款后携款潜逃,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第一是民事责任。代理社收取的旅游团款,应当由委托社直接偿还。委托社不愿或者没有能力偿还,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划拨旅行社质保金来实施。如果质保金划拨不够偿还,只能按照比例偿还。委托社偿还后可以向代理社追偿。第二是刑事责任。代理社利用委托社的信任,骗取旅游者的旅游团款,代理社法人或者经办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委托社没有和代理社没有主观故意,和代理社联手欺骗旅游者,刑事责任只和代理社有关,和委托社没有关联。

      因此,在委托代理实施过程中,委托社需要对代理社的信用有充分的了解,并设置一些制度上的管理和约束,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授权。一味以收客为考量,不对代理社有效监控,就会给委托社带来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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