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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可以转让自己的服务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47次
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旅游合同对住宿的约定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合同签订后的第四天,由于旅行社未能预订到向旅游者承诺的服务,旅行社被迫取消了团队行程。旅行社通知王先生,已经将它转让给了另一家旅行社,请他随那家旅行社去内蒙古旅游,并且住宿已经变更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王先生提出,要么继续跟随合同约定的旅行社旅游,要么取消行程,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王先生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二、案例分析

  (一)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是指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让第三人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这在旅行社行业内被称为转团。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出现了某种状况,旅行社无法按时出团,就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考虑到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既成事实,为了规避风险,旅行社会采取合同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违约带来的经济赔偿损失。旅行社通过将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第三人。这里所称的第三人,是另外一家旅行社。

 (二)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类型。在实务中的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正如案例中描述的,旅行社原本希望自己组团,对于服务义务的转让没有预料,临时需要转让服务义务;第二种类型,是旅行社接受另一家旅行社的委托帮助收客,及时使用了本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但最终必须将旅游者转让给委托旅行社组团,转让服务义务也随之完成;第三种类型,就是旅行社合作联盟等旅行社联合体,经过协商开展业务合作,以自己旅行社的名义收客,然后把旅游者转让给指定的专营旅行社组团服务,旅行社在收客时就事先告知了旅游者,可能存在的转让服务义务。

 (三)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有法可依。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权利,但在旅游服务义务转让的过程中,旅行社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转让服务义务合同,仅仅是旅游合同主体的变化,即作为原有合同主体的旅行社,被另一家旅行社所替代。第二,转让服务义务不得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既不能降低原有合同的服务标准,也不能通过所谓提高服务标准,向旅游者再收取费用。如果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而是旅游合同的变更,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必须取得旅游者的同意。

 (四)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的原因。在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收取旅游团款后,只要不增加经营成本,是为旅游者还是其他人服务服务,作为债权人的旅行社并不关心,因为是旅游者还是其他人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没有任何影响,所以,旅游者权利转让只需要通知旅行社。相反,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当取得,如果债务人将义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就存在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取得受到威胁。所以,旅行社转让服务义务,就不仅仅是通知旅游者,而是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五)旅行社存在明显的过错。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后,在征得王先生同意的前提下,转让服务义务,不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档次和质量。而事实上,旅行社不仅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将王先生转让给其它旅行社,而且对服务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事先也没有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旅行社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降低了服务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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