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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质保金扩大使用范围带来怎样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79次

案例简介

  孙先生在出境旅游途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身体受到较为严重伤害。孙先生家里经济条件一般,无力短期内筹到大笔医疗费,孙先生家属希望旅行社给予帮助,或者垫付或者借钱,但旅行社都明确予以拒绝。因为旅行社认为是孙先生的疏忽导致伤害的发生,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也没有赔偿的责任,也不愿意垫付或者借钱,因为旅行社担心家属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孙先生求助旅游主管部门,希望旅行社帮助他们共度难关。

  一、法律规定

  1、《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二、案例分析

  (一)《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的积极意义

  1、本法条立意高远,前瞻性强,不仅扩大了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以旅游者为本的精神,对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在之前的《旅行社条例》有关旅行社质保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十分明确,适用于旅游服务质量纠纷,但不用于旅游者人身伤害时的紧急救助。

  2、在以往的旅游者人身伤害纠纷处理中,经常会有旅游者抱怨旅行社冷血,即使旅游者伤势危重,需要紧急救援,旅行社也不肯垫付紧急医疗费用,致使旅游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旅行社则辩称,由于伤害来自旅游者自身的疏忽,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和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解释如出一辙。

  3、在本法条出台前,是否应当为旅游者紧急救助垫付费用,一直也是旅游主管部门的纠结所在。有了本法条的规定,消除了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争议,也解除了旅游主管部门的困扰。当然,就本法条而言,并没有排除旅游者及其家属的自救行为,如果旅游者及其家属主动出资,救助人身受到伤害的旅游者,也在情理之中。

  4、在旅游者人身伤害纠纷处理中,如果旅行社及履行辅助人是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人,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使用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及履行辅助人都会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给与旅游者救助治疗,旅游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旅游者的人身伤害不会因为旅行社的延误而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5、如果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原因是旅游者自身的故意或者过失,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后果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医疗费也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支付,但由于旅游跨地域的特点,当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部分旅游者可能无法在短期内筹钱,而救人又是第一要务,为了确保旅游者的损害不再扩大,本法条就规定了旅行社垫付的义务。

  (二)旅行社在实务操作中的困境

  1、《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身没有任何不妥,但关键的问题是,一些此类纠纷显示,旅游者人身伤害后,即使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许多旅游者也不愿出资,旅行社被迫垫付紧急救助医疗费。旅行社垫付了医疗费后,而且事后证明旅行社及履行辅助人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或者其家属索要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旅行社是债权人,旅游者为债务人。但在实践中,旅行社向旅游者索要垫付的医疗费时,愿望往往难以达成,特别是旅游者死亡或者伤残后,或者旅游者及其家属没有偿还能力,旅行社索要紧急救助的医疗费会变得更加遥遥无期。

  2、如果旅游者及其家属拒绝偿还旅行社垫付的紧急救助的医疗费用,虽然旅行社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向旅游者主张权利,但在实际中会遭遇种种困难。一家旅行社就曾向笔者诉苦:该旅行社组织了旅游者前往韩国旅游,在机场等候行李时,一位旅游者由于脑血管爆裂,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旅行社为旅游者垫付了医疗费高达32万元,家属拒绝承担任何费用。旅行社不得已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五年过去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旅行社可以要回垫付的医疗费。

  3、与之相关,旅游者人身伤害度过危险后,旅游者就进入了平稳的治疗期,根据《旅游法》三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就没有垫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而在实务中,只要旅游者及其家属不愿支付医疗费用,旅行社仍然不得不继续垫付医疗费,直到旅游者能够返回家中。旅行社经常哀叹的是,旅行社不是旅行社,而是无限公司,要为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所有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对旅行社不公平,也不利于旅行社业的经营和发展。

  4、总之,为了防止出现旅行社质保金用于旅游者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有应当强化安全意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降低旅游途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就可以不用或者少用旅行社质保金。为了更加体现公平合理,《旅游法》修订时,应当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旅游者获得救助后,紧急救助费用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分担”等相关内容,既体现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有利于快速便捷处理垫付紧急医疗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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