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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39次
案例简介

  何先生准备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旅行社门市咨询,得到的回答并不令他满意。新河县希望门市明确告诉他,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等具体情况,门市业务员告诉他,反正行程中的酒店都是四星级饭店,餐饮为标准等,饭店和餐馆等服务单位的具体名称不是很清楚,反正不会让何先生吃亏。何先生反问,旅行社服务有很多规定,为什么不能更加明确。业务员说旅行社服务很特殊,无法完全按照规定来做。何先生向旅游主管部门咨询,业务员的答复是否符合规定。

  一、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查阅相关内容)。

  3、《旅游法》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案例分析

  (一)这里所谈的旅游合同为包价旅游合同。旅游合同通常包括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办合同,但这里对于旅游合同内容的要求,特指包价旅游合同。因为旅游法律法规仅仅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他诸如委托代办合同的内容,可以按照《消法》、《合同法》等规定,由旅游者和旅行社对合同形式和内容进行约定即可,旅游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二)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应当由书面的合同文本、书面的旅游行程单和书面的注意事项三个部分,和法律规定的旅行社必须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履行告知义务相吻合。至于这三个部分的内容是整合在一份文档中,还是分头制作成三份文档,由旅行社根据需要自己决定。如果没有这三部分内容的话,我们就可以初步判断,旅游合同内容不完整。

  (三)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

1、关于旅游合同文本。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旅游合同文本,也可以采用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作的文本。采取什么形式的旅游合同文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旅游合同文本是否全面概括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制定的条款是否平等地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的设定是否公平而且全面。

  2、关于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旅行社如何提高服务、提供服务的档次与级别,旅游者得到多少服务、何种服务,都集中反映在旅游行程单。一般而言,旅游纠纷的发生,大多也是集中于旅游行程单的具体落实,以及对于旅游行程单的理解分歧等方面。

  3、关于注意事项。制作书面的旅游注意事项,旅行社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明确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是想证明,的确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这些告知义务有据可查。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旅行社服务的需要,更是解决旅游纠纷的重要证据。如果仅仅是口头告知,虽然旅行社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旅行社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作为旅游合同重要组成的合同文本、行程单、注意事项等内容,必须得到旅游者的签名,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旅行社的一切努力将付诸东流。

  (四)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内容规定不一致的处理。由于法律法规对于旅游合同内容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出台时间有先后,位阶有高低,总的原则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如果《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规定有矛盾的,以《旅游法》规定为准,比如《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行程安排中的购物和自费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但《旅游法》则规定,旅行社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不得指定购物和自费,两者之间的规定是矛盾的,以《旅游法》的规定为准。有关购物和自费的约定必须做技术上的处理,即通过另纸补充合同的约定来完成,而不是直接被纳入旅游合同。如果《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规定的内容不矛盾不冲突,都应当被纳入包价旅游合同中。

  (五)合同内容不完备的行政责任。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如果旅游合同中内容不完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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