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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自由行合同拆分为代办合同就没有风险了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566次

案例简介

    高先生看到旅行社自由行旅游广告,到旅行社门市咨询后,决定参加该自由行旅游行程。在自由行行程中,旅行社提供了来回机票预订加目的地酒店预订两项服务,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提供了两份委托代办的书面合同。高先生提出,仅仅是两项服务,除了将机票预订改为酒店预订外,其他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同,为什么需要签订两份合同?门市业务员说是公司的规定,高先生将信将疑,回家后还是想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希望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解释。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案例分析

(一)旅行社声称的自由行合同的本质。现在许多旅行社大量开展了出境旅游自由行业务,即旅行社所谓的“机加酒”业务,由于这些产品是旅行社事先设计打包,整体出售给旅游者的,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开展的“机加酒”业务也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之内,其实质为小包价旅游服务,而不是旅行社所声称的自由行合同。按照本法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港澳台自由行业务时,也必须委派领队,假设一对新婚夫妇到香港度假,仅仅需要旅行社为其办理预订机票和酒店,其余由他们自己操办。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不仅要为他们办理业务,还必须委派领队,这就意味着这对夫妇要额外增加旅游团款,用于支出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交通食宿等费用,这样的操作模式是难以得到旅游者认可。只要开办自由行的国家和地区,旅行社在作业时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二)什么是真正的自由行合同服务。旅行社目前操作的自由行服务,基本上都是小包价服务,仍然涵盖于包机旅游服务的范围内。旅行社要想在旅游中推广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行服务,就必须按照《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把旅游产品和线路的设计权让位于旅游者。也就是说,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设计的线路,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即当下流行的所谓的定制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旅行社可以提供建议和意见,提供旅游目的地的背景资料,或者提供所中产品和服务,供旅游者自己选择和组合,产品组合的最后决定权在旅游者。而不是按照现在的做法,旅行社事先设计好一些自由行产品,供旅游者选择,但旅游者对于选择的线路美誉调整、变更的权利。

(三)旅行社目前的操作不够规避经营风险吗?目前旅行社在自由行业务操作时,把所谓的自由行合同拆分为委托代办合同,即将机票加酒店的业务拆分,然后分别签订委托代订酒店合同、委托代订机票合同等,以规避本法条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操作从表面上看,旅行社规避了所谓自由行的操作,但事实上,只要将旅行社发布的自由行广告、委托代办合同等基本材料结合起来,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出,旅行社仅仅是借用了委托代办合同的形式,实施的是所谓自由行合同业务的实质,旅行社提供的仍然是包价旅游合同服务。并不会因为形式上签订了委托代办合同,旅行社就可以规避包价旅游合同风险,旅游主管部门扔可以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追究旅行社没有委派领队所产生的行政责任。

    当然,旅行社如此操作,可以规避旅行社部分民事责任。有些旅行社不仅将自由行合同拆分为委托代办合同,而且要求参加自由行的旅游者主动申请放弃领队服务。如果旅游者按照旅行社的要求,申请放弃领队服务,这样做当然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对于旅游者的好处是,可以不为旅行社委派领队支出费用,对于旅行社的好处是,旅游者不得由于旅行社没有委派领队,而主张旅行社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旅游者出团前已经主动放弃了领队服务。出现这样的情形,是旅行社无可奈何的表现,也并不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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