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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驾驶员擅自抛弃游客遗留物品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16次

一、案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旅游,旅游行程结束时,旅游车送全团旅游者到约定地点,导游提醒旅游者不要遗忘私人物品。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位旅游者一时疏忽,将自己的老花镜和雨伞遗忘在车内,等到旅游者想起时已是晚上,通过导游联系到旅游车驾驶员,驾驶员说看到过这些物品,但以为是旅游者遗留下的垃圾,已经被当做垃圾处理了。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保管义务

1、旅游者托运行李物品的保管义务。游客的行李物品大致分为两类,大件行李物品一般是脱离旅游者控制而随汽车、飞机等托运,这类行李物品从旅游者交付托运开始,到行李物品交付给旅游者期间,与旅游车、飞机的管理者形成了保管关系,即使没有书面的保管合同,事实上的保管关系也是存在的,核心是行李物品由这些管理者实际控制。相对而言,飞机在行李物品托运中履行严格的手续,而汽车等企业对于行李物品的管理较为松懈。

2、旅游者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保管义务。既然是随身携带行李物品,说明这些行李物品和旅游者形影不离,由旅游者自己实际控制。既然随身行李物品的实际控制者、保管人是旅游者自己,旅游者就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行李物品,如果随身行李物品遗失或者被盗,通常情况下是旅游者的自身疏忽所造成的,旅游者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旅游者在就餐时将手机放在餐桌上,离开后被人偷窃,餐厅虽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旅游者自己的疏忽是主要原因。

四、驾驶员是否可以擅自处置旅游者的遗留物

旅游者随身携带行李物品遗留在旅游车上,旅游者当然有责任,但当旅游车驾驶员看到这些遗留物品时,想当然地认为是旅游者的抛弃物,擅自将其作为垃圾处理显然不合适,理由有二:

1、《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规定,驾驶员在完成任务与旅游者告别时,主动征求旅游者与陪同、导游的意见,仔细查看有无遗留物,如发现遗留物,及时归还失主。按照行业服务标准的规定看,驾驶员的过失明显。第一,驾驶员没有仔细检查是否有游客的遗留行李物品。第二,发现游客遗留的行李物品,首先想到的是游客的抛弃物,而不是游客的遗留物品。按照常理看,如果驾驶员看到游客的遗留行李物品,即使是游客已经离开旅游车,驾驶员完全应当及时和导游取得联系,确认游客遗留行李物品是否为游客所抛弃,而不是擅自抛弃。

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随身行李物品的所有人是旅游者,只有旅游者才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如果旅游者的确是将随身行李物品作为作为抛弃物,驾驶员的处置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关键的问题是,驾驶员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旅游者的遗留行李物品,从法律层面看,为无权处分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驾驶员的责任不言自明。

五、导游是否存在过失

《导游服务质量》规定,在当次旅行结束时,全陪应提醒旅游者带好自己的物品和证件,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很显然,对照该标准的要求,导游存在的过失也不容回避。因为在游客结束旅程下车时,导游并没有及时提醒游客带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只要导游在游客下车进行提醒,游客遗留行李物品的事件就可以被避免,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纠纷。

六、驾驶员擅自抛弃游客遗留物品的处理

上述纠纷中,游客自己首先应当承担责任,驾驶员擅自抛弃游客遗留的行李物品,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一半为宜。如果驾驶员不愿意承担责任,应由组团社先行赔偿游客的损失,然后向驾驶员或者驾驶员所在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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