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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要为业务员扣留出境游保证金担责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30次

 案例简介

  某公司为组织该公司部分经销商及家属出境旅游,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欧洲六国10日游,费用为每人16200元。公司将旅游团款以支票的形式交给旅行社业务员。旅行社为防止旅游者出境后滞留不归,业务员以旅行社的名义要求每人交纳保证金5万元,大部分旅游者由某公司担保,少数旅游者向旅行社直接交纳保证金,其中4位旅游者的保证金被要求汇入业务员个人账户中,旅游结束后,旅游者均按期回国。旅行社向部分旅游者退还了保证金,唯独冯先生的保证金至一直未退。在经过多次调解后,旅行社业务员仍然不退还5万元保证金,冯先生请求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保证金5万元,支付利息、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业务员的个人行为是否代表旅行社法人的行为

在旅游主管部门的调解阶段,旅行社一直强调一个话题,旅行社的确要求旅游者交纳出境游保证金,而且都需要交到旅行社的账户上,而不是交给业务员个人,旅行社也不会授权业务员以个人名义向旅游者收取保证金,旅行社并没有收到冯先生交纳的出境游保证金。即使业务员以旅行社的名义向冯先生收取了保证金,也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甚至是欺诈行为,冯先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业务员的个人行为不代表旅行社法人的行为,旅行社不应当为此承担退款责任,而是应当由业务员自己承担。

  旅行社负责人的观点显然错误。业务员是以旅行社的名义组团收客,有旅行社法人的授权,尽管也许并不是每一次业务员的业务活动都得到法人的授权,但作为旅行社的员工,只要在工作期间,行为就代表旅行社法人。业务员的工作流程也清晰表明,业务员对外推销旅游线路时,一定会非常明确地告诉旅游者,他是某个旅行社的业务员,希望旅游者购买旅游服务,在后续的服务中,当然也是以旅行社的名义进行。收取旅游团款和保证金的,当然是旅行社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业务员个人行为,旅游者会交旅游团款和保证金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协调未果后的法院判决

  某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约定了某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业务员的行为性质,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向某公司收取了支票并向参加旅游者收取了现金,且以旅行社的名义通知旅游者交纳保证金;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业务员向某公司行使的权利是旅行社的权利,在本案中,交纳保证金虽非某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但旅行社也认可了某公司曾为出境人员担保、交纳保证金均是为保证出境人员按期回国所为。某公司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业务员的行为代表旅行社,且从业务员的领队资格考试报名表中,旅行社也明确了业务员的工作单位系旅行社,故业务员的行为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旅行社应当向其合同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与业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本案无关,可另行解决,与某公司、冯先生无关。本案中,保证金5万元系冯先生交纳的,在合同履行终结后,旅行社应当将保证金本金归还冯先生。旅行社称某公司提供的旅游发票与其持有的存根联不一致,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与本案讼争的合同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判决旅行社归还冯先生保证金5万元,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总之,旅行社要为业务员职务行为负责任,退还冯先生5万元出境游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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