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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28次
案例简介

  旅游者常先生向旅游主管部门咨询:他和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后,业务员打电话给他,要求他除了旅游团款外,还必须向旅行社交纳5万元的保证金,防止他滞留在境外,不按时回国。常先生认为自己可以按时回国,不需要再交纳保证金了,但业务员坚持必须交纳,否则就不能参团旅游,这让常先生不解。常先生的困惑是,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合法?旅游主管部门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2、《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二、案例分析

  (一)出境游保证金溯源。近年来,极少数旅游者假借出境旅游的机会滞留他国不归,给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及地区带来各种问题,为了防止我国公民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通过对地接社和我国组团社采取经济和行政处罚等手段,我国政府和组团社也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旅游者滞留不归现象的发生。出境游保证金所谓出境游保证金,是指国内组团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行为,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组团旅行社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旅游者交纳的这些现金即为出境游保证金。

(二)境外组团社的要求。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行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如果发生旅游者滞留不归的情况,首先对地接社进行经济处罚、甚至取消接待我国公民旅游的权利;其次是会根据情节对我国组团社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或者永久停止该组团社办理签证手续等措施。只要发生旅游者滞留不归的情况,不论对于地接社还是组团社,其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是旅行社难以承受的。为了强化组团社对旅游者背景资料的审核,防止和杜绝旅游者滞留不归现象的发生,地接社要求组团社作出承诺,一旦有旅游者滞留不归,组团社就将给予地接社经济赔偿。组团社为了规避自己直接承受各种损失,也只能将将此潜在的风险直接转嫁给旅游者。这就组团社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最为根本的原因。

(三)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从理论上说,法律也明确规定旅游者不可以滞留不归,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对组团社也有同样要求,境外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也有协议,组团社自然会加强对出境游旅游者背景资料的审核,组团社只能对那些可能滞留不归的旅游者收取保证金。因为滞留不归境外的旅游者毕竟只占据旅游者的极少数,组团社向所有出境游旅游者收取保证金不妥,但由于组团社只能进行书面审核,对于旅游者参团旅游的目的难以明察,为了稳妥起见,组团社向所有出境游参团旅游者收取保证金。总之,是外国政府和我国政府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制裁直接催生了出境游保证金的产生。

(四)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依据何在。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严谨滞留不归,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旅游者参团旅游,其行为实质上就是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只要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就任何民事活动所达成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民事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民事法律规定中,没有哪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出境游保证金为非法,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理,只要组团社在组团招徕过程中,明确告知有关出境游保证金的相关事项,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和旅游者达成协议,组团社的行为就属于合法范畴。

 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中,旅游者和旅行社互为债权人债务人,只要旅游者和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后,即使旅游者已经全额交纳了旅游团费,旅游者必须承担如期回国的义务。该义务既是旅游者必须对国家承担的义务,也是必须对组团社承担的义务,虽然该义务在旅游合同中并没有得到书面约定。因为旅游者不如期返回国内,不仅境外地接社将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组团社同样将遭受经济和行政的处罚,组团社完全有理由要求出境游旅游者为其如期返回提供担保,这与《担保法》的规定不谋而合。可见,组团社向旅游者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完全合法,其行为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总之,组团社可以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但必须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告知,在收取和退还出境游保证金中不得从中获利,更不能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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