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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自由活动被海浪拍骨折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709次
一、案例简介

  日前有媒体报道,65岁的侯女士随团到印尼巴厘岛旅游,自由活动期间在海边散步时被海浪拍伤,致使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打成骨折骨折,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侯女士回到北京后就去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发现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过多次协商,保险公司给付侯女士近5万元赔偿。为此,侯女士起诉要求组团社、操作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二、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2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范围。要谈论旅行社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的义务,因为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基础是旅行社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

  (1)旅行社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所谓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以诚信的原则和善意的态度,为游客提供服务。具体来说,就是履行服务是不打折扣、不擅自走增减服务项目、不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等。

    (2)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了合同义务之外,旅行社还必须对游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就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游客参团旅游,旅行社必须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比如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和线路必须安全可靠,旅行社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旅行社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降低危害对游客的损害程度等。

   (3)旅行社必须为供应商的行为担责。组团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团,并在旅游合同中对于服务品质和标准做出了承诺,旅行社就必须兑现承诺。但关键的问题是,组团社对于游客的服务承诺,基本上是由服务供应商直接承担,组团旅行社既然已经做出了承诺,不论服务提供者为组团社还是供应商,组团社都必须为自己的承诺负责,也就是为服务供应商的行为负责。

    2、游客本人的义务和责任。旅游活动顺利开展,首先必须有诚信的旅行社,但仅有旅行社的努力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游客的积极和善意回应。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履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因为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的保护着。游客不能因为自己是参团的游客,就把旅游安全责任全部推给给旅行社,一副高高在上,事不关己的架势。

    按照《消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接受旅行社的旅游服务时,游客有主动学习和了解旅游目的地情况的义务,这也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游客的义务。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主动学习,听从旅行社的安排,听取旅行社的告知,并将这些知识和告知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尽最大的努力,防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否则游客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承担。

    3、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的义务。既然是自由活动,就意味着在此期间,主要是游客自己主导自己的行为,由于游客参团旅游,游客身在他乡,旅行社要履行的相关义务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游客自由活动前,旅行社要履行的义务是告知和提示,对于旅游目的地情况的告知;在自由活动期间,如果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不论责任在谁,旅行社要履行及时救助的义务。有关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应当基本满足下列几个条件:

   (1)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必须具体详尽。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基本上都会对游客进行告知,但旅行社的告知必须是具体明确的,旅行社仅仅提示游客注意人身安全是不够的,而是要告知游客如何注意安全。

   (2)旅行社的告知要看游客的具体情况。旅行社告知游客,要看游客的具体背景,比如对于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告知,就应当结合他们的生理特点进行告知;对于初次出门的游客的告知也需要更为细致。

   (3)旅行社的告知必须结合具体的产品。旅行社要根据不同的旅游产品,比如山岳旅游、海滨旅游等,由于不同产品存在不同的隐患,旅行社要根据产品特点和安全事故的多发,来确定告知的内容。

   (4)旅行社的告知有一定的边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是否必须所有囊括生活中注意事项,如果是这样,旅行社的告知内容将是海量,比如是否要告知游客走路小心、喝水注意等。实际上,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告知的范围和边界。

    旅行社是有限公司,其责任也是有限的。根据旅游产品、游客背景等,有针对性的告知,这就是旅行社告知的边界。该边界设定的保准是,以旅行社的告知,与普通游客受到的伤害有直接关联为界:如果普通游客会受到伤害,旅行社就有告知义务,如果普通游客不会受到伤害,旅行社就没有告知的必要和义务。
    4、上述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游客的损害是否必须得到赔偿,首先是要分清责任,不能简单地把游客的损害和旅行社义务划等号,这是在处理游客权益受损纠纷中必须明确的观念。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海滨散步,通常情况下不会受到伤害,发生伤害是个例、是意外。把防止个案和意外发生的小概率事件,放大为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显然扩大和加重了旅行社的义务,就此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旅行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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