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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导游小费合法化法律依据分析
发布日期:2015/8/2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2228次
     一、话题的再次提出

  有关导游小费的合法化,已经不止一次成为大众话题中心。随着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之后,导游合法化的话题再次引起了旅行社业界和社会的关注。

  二、法律规定和政策

  1、《导游人员管理条理》第15条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2、《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三、小费的原始含义

  世界各地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服务行业较为通行的小费制度,源于18世纪英国伦敦。那时,当地酒店的餐桌上一般都摆着写有“To InsurePromptness”(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落座后,将少量零钱放入碗中,就会得到服务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后来,这种做法演变成为感谢服务人员而付给的报酬。上面几个英文单词的头一个字母联起来,就成了“Tip”(即小费)。

  从业界的角度看,所谓导游小费,通常包括境内旅游小费、入境旅游小费和出境旅游小费,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出境旅游小费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技术问题,但基本上为我国的出境游客所接受。入境旅游小费也不存在问题,只要导游、门童、行李员等服务人员给游客提供了较为满意的服务,入境游客会给服务人员小费。至于境内旅游是否可以收取小费,一直较为敏感,主管部门多半采取回避的态度。

  四、导游收取小费究竟是否合法?

  1、奖励机制的实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提到的,“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虽然没有使用小费这个字眼,也许是出于对国情方面的考虑,而选择使用了更为柔软、空间更大的“奖励”一词,使得有关部门和大众更容易接受,但究其实质,这个所谓的奖励,就是指向了游客给予导游小费等物质利益的奖励。从法律意义上所说,三部委出台的意见,仅仅属于规范行文件的范畴,是一种指导意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征。

  2、导游收取小费设有前置条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服务人员收取小费的规定,仅仅体现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在该《条例》仅明确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法规只是禁止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不论索要是采取明示方式,还是暗示方式。总之,索要小费就是不对,但对于其他方式给予导游小费合法与否,则语焉不详。

  有一点是明确的,游客自愿给予导游小费,法律法规并没有明令禁止。对于民事行为是否可行,应当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来处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公民、法人就可以从事任何民事行为。换句话说,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游客自愿给予导游小费行为,也没有禁止导游收取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游客自愿给予导游小费、导游收取小费的行为就不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应当受到包括旅游主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的干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双方自愿,不上法院。

  虽然如此,导游收取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注意。就是当导游收取的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超过一定的额度,导游就应当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有偷税漏税嫌疑。

  3、没有按照规定收取小费的后果

  导游没有按照规定收取小费,就可能承担双重的行政责任。第一,导游索要小费,一经查实,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导游收取的小费超过一定额度而不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样也会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总之,我国法律法规从来没有禁止过导游收取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在一定条件下导游收取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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