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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随车行李灭失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8/2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48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游团,在旅游目的地买了许多当地特产,打包放置在旅游车的行李存放处。等游客到了家门口下车时发现,所购特产不翼而飞。游客告知旅行社,旅行社逐一向其他游客询问,没有找到特产下落。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理由是特产放置在行李箱中,旅行社理应负责;旅行社则认为,拿走特产的是其他游客,旅行社已经做了该做的寻找工作,不应当赔偿。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

1、特产放置在旅游车行李箱中的性质。游客外出旅游,对于行李物品的存放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随身携带,第二种方式是交由他人管理。前者的行李物品由游客自己是控制,行李物品的灭失,基本上由游客自己承担,除非发生了被抢劫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后者的行李物品交由饭店、旅行社等管理,实际控制人为管理人,而不是有空了本人。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就和游客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管理人对于游客行李物品的灭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从理论上说,拿走游客特产的人是侵权人,该侵权人应当返还误拿的特产,在旅行社寻觅未果时,究竟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成了一个话题。

旅行社声称自己不是侵权人,而且做了该做的寻找工作,旅行社的意思是说,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只要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实际看,旅行社的抗辩并不成立,因为旅行社并没有适当地履行注意义务。旅行社协助查找行李物品的下落,当然是旅行社履行注意义务的表现,但这点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足以表明旅行社已经全部履行了注意义务。

3、如何理解上述法律规定至关重要。也有人认为,上述法律已经规定,保管是免费,且能够证明旅行社没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免责。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也值得探讨、

第一,从表面上看,旅行社的确没有向游客收取保管费,但实际上对于行李保管等服务实务,均在旅游团费中有体现,即使旅游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免费。第二,旅行社没有重大过失也难以证明。因为游客在取行李时,旅行社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游客在提取自己行李时,拿错行李或者故意提取别人行李的现象的确存在,旅行社对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此类损害的发生。旅行社没有这样操作,就能够说明旅行社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至少说明履行义务不到位。比如乘机人乘坐民航大巴时,大巴公司会将行李手牌发给乘机人,到达目的地核对后各自提取行李物品。

4、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应当由游客随身携带。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游客外出时,有义务将贵重物品等随身携带保管,随身携带物品灭失,基本由游客自己承担。游客也不能将贵重物品随行李托运,灭失的话只能按照一般物品处理。同时,如果有贵重物品夹带在行李物品中,游客需要事先向旅行社声明,并经旅行社当面查验。

  5、旅行社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以游客所购买特产费用为限,但游客必须出示购买特产费用的凭证。假如游客灭失的是行李箱,旅行社在扣除折旧后,赔偿行李箱的价格。至于行李箱内物品的价格,就应当作为一般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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