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第五届全国旅游… (12-26)
第十七届全国旅… (10-31)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同程旅游网邮轮旅游婴儿与成人同价合适吗?
发布日期:2015/8/28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28次

        一、案例简介

  据报道,游客在线上通过同程旅游网“秒杀”了邮轮旅游产品,在提交护照等相关材料时才被同程旅游网告知,10个月的婴儿必须按照成人收取费用,而这一规定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此前预订的双人房需要调换至三人房。同程旅游网的客服解释是收费惯例,不会在售卖时做出特殊说明。协商未果后,同程旅游网表示游客可以选择退款,但按照网站给出的退团规则,游客需缴纳8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游客无法接受。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中同程旅游网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从案例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同程旅游网的一言一行,无不充满着违反法律规定思维和理念,不妨详加分析:

(1)同程旅游网违反了事先告知义务。网站没有事先告知的义务,10个月大婴儿如何收费,剥夺了游客的知情权。按照通常理解,网站要向游客,包括向未成年游客收取旅游费用,这本属网站的正常经营行为。但网站在向游客收取旅游费用前,必须履行事先明确告知旅游价格的义务,比如除了通常的收费外,是否还有特殊的收费规定,比如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收费等。因为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收费,往往是旅游服务的纠纷热点之一。网站做好事先告知事项,是网站等旅游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的具体表现。

(2)同程旅游网违反了公平原则。在上述案例中,即使网站事先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要求10个月大婴儿参加邮轮旅游,必须交纳全额成人旅游团款,网站的收费行为仍然值得商榷。因为网站不分具体对象,一律按照成人价全额收取,就涉嫌不公平收费,比如案例中网站向10个月大的婴儿收取全额旅游团款,就显失公平。10个月大婴儿既不占用邮轮的床位,也几乎不需要消耗邮轮的各项资源,网站这样收费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3)同程旅游网必须证明收费惯例的合理性。网站以收费惯例为由,说明其向10个月大的婴儿收取全额团款的合理性。网站这样的观点和理由有些幼稚,因为邮轮旅游较为广泛地被游客接受,在我国也仅有短短的几年历史,根本形成不了所谓的惯例。所谓的惯例一定是经过长期的经营经验的积累。如果这样的收费即使真的是国际惯例,也必须适应和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假如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相抵触,依然无效。所以,网站如果以惯例为由如此收费,就必须证明惯例的存在,以及该惯例的合理性,否则就不具备说服力。

(4)同程旅游网必须证明收取团款80%的违约金的合理性。游客退团,网站要收取必要且合理的损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游客预订邮轮旅游后要取消行程,游客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当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网站要游客承担违约责任,大致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预订产品时设定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约定要合理,案例中80%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游客可以申请法院降低违约金,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性。同时,违约金的约定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事后没有所谓的违约金。另外一种方式是网站提供证据证明,游客的违约行为给网站造成的直接损失。网站不能单方设定损失,而是需要提供有充分令人信服的证据。

2、同程旅游网应当退还游客全额团款。理由二,第一,游客退团是情非得已,并不是自愿行为,是网站有过错在先。因为由于网站没有事先告知10个月大婴儿的收费,游客认为参加这样的旅游线路不公平,不得不取消行程。第二,网站按照成人价向10个月大婴儿收取全额团款,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游客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旅游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归于无效。除非网站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否则就必须向游客全额退还旅游团款。

3、同程旅游网不公平条款的原因。邮轮旅游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旅游方式,邮轮公司基本上都属于国际邮轮公司,本土邮轮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邮轮旅游的经营者目前开辟的邮轮线路,使用的邮轮均为国际邮轮公司所有。这些邮轮公司的强势地位,导致邮轮公司和我国旅行社合作时就具有天然的优势,制定的合作合同条款权利义务均不对等。不可否认的是,邮轮旅游的销售商,包括网站、旅行社等处于劣势,为了开辟邮轮线路,不得不屈从邮轮公司不公平的要求,网站、旅行社等的确也存在自己的难处。

4、我国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我国政府必须出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约束邮轮公司的行为,保护我国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尤其是国家层面的政府机构应当约谈邮轮公司,责令邮轮公司对于其不公平的经营模式进行整改,促成邮轮公司和网站、旅行社等经营者签订公平的合作合同。政府的作为,并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而是依法行政。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